关贸总协定的历史与现状(二)
早期活动
关贸总协定第个协议于1948年1月生效。除了削减关税以外,它还制定了指导原则,如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这些原则仍然是当前贸易规则的基础。
最惠国待遇,即关贸总协定成员互相给予的待遇。它意味着,一个成员国对另一个成员国的产品征收最低的关税及其他费用。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能有例外,主要是像欧共体这样的关税同盟,或者是美加自由贸易协议这样的自由贸易区,或者是像东京全球贸易谈判达成的有关反倾销、补贴和政府购置等问题的具体约定。只有它们之间才能有例外。
关贸总协定的第二条原则是国民待遇。它规定:对待外国产品,无论是在征税或其他方面,都应当与本国产品一视同仁。
第三个基本条款是:禁止规定数量限制或是搞配额制。如果合同双方为自己的生产商提供保护,那么它们应当通过关税的方式加以保护。
关贸总协定第一个协议还为进一步放宽关税奠定了基础。1949年至1962年,又进行了4轮贸易谈判,主要是讨论关税问题,特别是新成员国之间的关税问题。肯尼迪回合谈判
1967年5月,将近4年的肯尼迪回台贸易谈判终于结束了。成员国达成了一项新协议,同意全面削减产品关税,而不是每样产品的关税问题都要单独谈判解决。
尽管最终达成的协议与最初的方案有很大出入,但是,工业产品的平均关税下降了35%,而贸易关税减让总额达400亿美元。
肯尼迪回合谈判是解决非关税壁垒问题的第一次贸易谈判。很多小组相继成立,对谈判中未触及的其他非关税壁垒进行研究。成员国就倾销问题达成了一项协议。
此轮谈判也是承认对发展中国家有利的特惠机制的开始。(二)

相关文章
头条焦点
精彩导读
关注我们
【查看完整讨论话题】 |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