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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诈骗侦查局简介

字号+作者:参考消息 来源:参考消息 1993-09-23 08: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英国诈骗侦查局简介 【本报伦敦9月21日电】据英国诈骗侦查局发表的宣传材料介绍,该局的组成和工作情况如下: 70年代和80年代初,公众对调查和起诉重大和复杂诈骗'...

英国诈骗侦查局简介


【本报伦敦9月21日电】据英国诈骗侦查局发表的宣传材料介绍,该局的组成和工作情况如下:
70年代和80年代初,公众对调查和起诉重大和复杂诈骗案的系统相当不满意。公众认为,一些重大诈骗犯“逃之夭夭”,这个系统无力处理这种复杂案件的起诉工作。
诈骗案件审理委员会1986年发表报告时,主要的建议是,有必要建立一个负责侦察、调查和起诉等所有职能的新的统一的组织。后来,由于1988年4月建立了诈骗侦查局,这个需要得到满足。该局及其权力是根据1987年的刑事审判法创立的。
诈骗侦查局现在是刑事审判系统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它负责调查和起诉英国历史上的一些最大的诈骗案。
诈骗侦查局是一个独立的政府部门,局长在检察总长监督下行使权力。他同政府各部门和管理机构,如贸易和工业部、英格兰银行、国际证券交易所、股票和投资委员会、接管小组委员会、股票和期货局、投资管理调节组织、金融中介、经理和经纪人管理协会等保持联系。
这些组织和其他组织向诈骗侦查局报告有关重大或复杂诈骗案件的事实陈述。其他诈骗案件主要由警方和皇家诉讼局通过诈骗调查团来进行处理。当一起案件提交给诈骗侦查局时,该局局长将进行一次调查,如果在他看来,该案很可能涉及严重或复杂的诈骗活动的话。一起案件要得到受理,必须符合以下标准之一:要么事实或所涉及的法律很复杂,要么公众很感兴趣或者很关心。在判断提交的案件时,要考虑是否有必要动用该局第二款赋予的权力,通常还要考虑被指控的诈骗的价值是否超过500万英镑。
诈骗侦查局进行调查的独特之处在于动用多学科小组。1987年的刑事审判法第一款规定,诈骗侦查局应同警方共同进行调查。宪法规定的警方独立性、其职责和指挥结构不因诈骗侦查局的建立或将警方附属于该局而有所改变。
当一起案件得到受理时,将任命一个由律师、会计师、警官和辅助性工作人员组成的案件小组。小组由一名律师领导。这位律师作为案件主管人负责保证对案件进行迅速而有效的调查,以及随后提出的任何诉讼。
揭露重大的诈骗案往往牵涉到查阅大量蓄意弄得含糊不清和支离破碎的文件。对这种信息给予恰当的估价,意味着这些文件必须由好几个提供不同专门知识的人(包括警察、会计师、律师、银行家、证券经纪人和计算机专家)来审阅,以便编制成一种紧凑而又前后一致的信息提交法庭。
在整个调查过程中要定期举行案例会议,从而提供一个取得一致同意的共同行动方针的论坛。参加会议的有案件小组中所有不同学科的代表,包括早期参加的法律顾问。在每起案件结案时要举行一次最后会议,来对案件进行回顾,并从获得的经验中提高认识。
一旦对案件进行了调查,诈骗侦查局将考虑,根据对每一名可能的被告提出的证据,是否有对其定罪的现实可能性,以及由于公众感兴趣,是否必须在开始任何刑事程序之前提出起诉。
该局决心使对案件进行调查的时间尽可能短,同时使调查彻底而有效。然而,至关重要的是,起诉的决定必须建立在完全了解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在大多数案件中,该局为调查确定的目标是,从受理案件之日算起为期一年。每个案件都附有任务表和日程表,以便人们每月都能进行检查,以监督进展情况。该局还采用了这样一个目标,即从案件移交审判到陪审团审判结束的期限为一年。然而,必须强调,这种目标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单个案件的复杂程度。
虽然诈骗侦查局竭力缩短案件的审理时间,但是同其他种类的刑事诉讼相比,争论激烈的诈骗案一般都会使审判时间延长。这是因为诈骗案的审判面临着特大的困难,这种案件造成大量的文件。大多数诈骗案的审判涉及一名以上的被告;每一方通常有一名以上的律师。这些因素使得法庭为诈骗案的审判提供适当的调节变得特别困难。虽然这种事情一般由大法官和巡迦法庭及法庭主管人处理,但是也需要诉讼当局的协助。为此目的,诈骗侦查局继续不断向他们提供该局即将审理的案件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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