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解组织宪章
【法新社巴黎8月31日电】耶路撒冷把修改“巴勒斯坦国家宪章”作为巴解组织和以色列之间相互承认的条件之一。该宪章目前仍是参考文件,尽管阿拉法特从1989年5月起就已宣布它无效。
该宪章是1964年5月在耶路撒冷召开的巴解组织成立大会上制定的,又在1968年得到修改。宪章共有33条,没有特别提到摧毁以色列国家,主张消除巴勒斯坦的犹太复国主义和帝国主义的存在。然而,以色列不断谴责巴勒斯坦宪章中“消除”希伯来国家这条。
宪章阐明“巴勒斯坦是阿拉伯巴勒斯坦人民的祖国”(第1条),是“英国委任统治地(1922年)边界内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第2条)。宪章拒绝了1917年的贝尔福宣言。该宣言规定在巴勒斯坦建立一个“犹太人国家”。宪章第20条说:“犹太是一种宗教,它不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国家。”另外,巴勒斯坦国家宪章还说联合国1947年分割巴勒斯坦和建立以色列国是非法的(第19条)。
该宪章的修改必须经过巴解全国委员会2/3以上的多数成员同意才能生效(第33条)。它实际已作了某些修改,但是都没有见诸文件。
1974年11月,阿拉法特在联合国宣布:“民主巴勒斯坦将包括所有目前生活在巴勒斯坦并同意和平和无歧视地在这里生活的犹太人。”而宪章第6条则规定“在犹太复国主义入侵之前经常生活在巴勒斯坦的犹太人将被认为是巴勒斯坦人”。
在1988年11月5日宣布建立“独立的巴勒斯坦国”之后,巴勒斯坦全国委员会重申,它拒绝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包括国家恐怖主义。它还提到阿拉法特1985年11月在开罗宣布的放弃在被占领土以外采取任何武装行动。
去年11月,巴解组织驻巴黎代表易卜拉希姆·苏斯说,巴勒斯坦全国委员会决定接受联合国第242号决议等于“事实上废除了”巴勒斯坦国家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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