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有意提前实施基本法「永久居民」的条款
【香港《快报》8月24日报道】题:基本法“永久居民”条款港府1997年前提早实施
首席助理保安司韦嘉思昨天表示,港府有意提早在1997年前,实施基本法中有关“香港永久居民”的条款。
他表示,政府当然需要与中方洽商有关细节,以目前中英联合联络小组的工作进度估计,可能需时一至两年。
根据本港现行条例,华裔人士需要居港7年,才可申请成为本港永久居民,但外籍人士只需居港5年,便可申请归化为英国属土公民,自动享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
目前港府准许海外合约公务员转聘的政策援引人民入境条例。较早前中国国务院港澳办公室主任鲁平评论说,1997年后,仍然容许外籍人士担任香港特区政府公务员,但基本法对外籍人士如何归化为香港永久居民,则与香港现行法例不同。
港府首席助理保安司韦嘉思昨天会见一个长期在香港居留的印裔人士团体时表示,基本法第24条规定,较香港现行人民入境条例更为妥善,对1997年后香港居留权的规定也更直接、明确和宽大。
韦嘉思说,根据基本法第24条,任何人士只要在香港居住满7年,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便可成为香港永久居民。
韦嘉思表示,有关条款最需要澄清的是,如何落实执行“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规定,以及这项规定对那些拥有其他地方居留权的人士有何含意。他说,细节必须在一或两年内与中方商讨,令人民入境事务处可在中国恢复行使主权的第一天作出签发这种护照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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