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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新宪法草案摘要

字号+作者:参考消息 来源:参考消息 1993-08-13 08: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俄罗斯新宪法草案摘要 【俄罗斯《消息报》7月16日报道】俄罗斯制宪会议经过一个多月的讨论制订出的俄罗斯联邦新宪法草案,供公众判断。 新宪法草案分三部'...

俄罗斯新宪法草案摘要


【俄罗斯《消息报》7月16日报道】俄罗斯制宪会议经过一个多月的讨论制订出的俄罗斯联邦新宪法草案,供公众判断。
新宪法草案分三部分,共136条。
俄罗斯是联邦制国家,由共和国、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专区——平等的俄罗斯联邦主体组成。共和国是俄联邦版图内的主权国家,但行使主权不得与俄联邦宪法相抵触。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和自治专区是俄联邦版图内的国家区域实体。在同联邦权力机关的相互关系方面,俄联邦各主体一律平等。(第5条)
俄罗斯联邦承认私有制、国家所有制、地方所有制和其他形式的所有制,并予以同样的保护。(第8条)。
俄罗斯联邦的国家权力实行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三权分立。(第10条)
俄罗斯联邦的国家权力由俄联邦总统、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俄联邦政府、俄联邦法院行使。立法、执行和司法三个权力机关是独立的。(第11条)
俄罗斯联邦承认意识形态和政治的多样性、多党制。任何意识形态均不得被认定为国家的或者必须遵循的意识形态。(第13条)俄联邦的权限
通过和修改俄联邦宪法与联邦法律,监督其执行情况;联邦体制和联邦领土;调解和维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俄联邦国籍、调解和维护少数民族的权利;确定联邦立法权力机关、执行权力机关和司法权力机关系统及其建立和活动的程序;成立联邦国家权力机关;联邦国家财产及其管理;规定联邦政策基础及联邦国家经济、生态、社会、文化及民族发展领域的联邦纲要;规定建立统一市场的法律基础;金融、外汇、信贷及关税调节,货币发行,价格政策的原则;联邦经济部门,包括联邦银行,联邦预算,各种联邦税收与收费,联邦地区发展基金。(第71条)俄联邦和俄联邦各主体共有的权限
保证各共和国的宪法与法律、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的条例、法律和其他法规,自治州和自治专区的法规符合俄联邦宪法与联邦法律;维护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维护少数民族的权利;保证法制与公众安全;边境制度;土地、矿藏、水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的拥有、使用及支配问题;划分国有财产;环境保护与保证生态安全;特别自然保护区;历史文物与文化的保护;教育、科学、文化及体育运动的共同问题;医疗保健问题的协调;规定俄联邦的税收与收费的共同原则;保护少数民族世袭居住环境与传统生活方式;规定地方自治的共同原则;协调俄联邦各主体的国际联系和对外经济联系,履行联邦的国际条约。(第72条)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权限
向国家杜马提出任命联邦政府总理的建议;向国家杜马提出罢免俄联邦政府的问题;向国家杜马提出俄联邦中央银行行长人选、提出罢免其职务的问题;根据联邦政府总理的建议任免政府副总理及联邦部长;向联邦委员会提出俄联邦宪法法院、最高法院、最高仲裁法院审判员,以及联邦总检察长人选;任命其他联邦法院审判员;向联邦委员会提出罢免总检察长的建议;组成总统办公厅,任免办公厅主任;任免总统全权代表;任免武装力量高级领导人;同联邦会议两院有关委员会协商后任命或召回驻外国和国际组织的外交代表。(第83条)
按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规定确定联邦会议两院的选举;解散国家杜马;决定举行全民公决;向国家杜马提出法案;向联邦会议提交国内形势及国家对内对外政策的咨文;签署并宣布联邦法律。(第84条)
总统可以利用协调程序解决俄联邦国家政权机关同联邦各主体国家政权机关之间以及联邦各主体国家政权机关之间的争端。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有权把解决争端的办法提交有关法院审理。在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执行权力机关的法规与联邦宪法、俄联邦的国际义务相抵触,或者违反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情况下,总统有权中止其效力,并要求有关法院纠正违法现象。(第85条)
总统领导联邦对外政策;主持谈判并签署联邦国际条约;签署批准书;接受外国使节的国书和离任国书。(第86条)
联邦总统是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最高统帅。在联邦遭到侵略或受到侵略的直接威胁的情况下,总统在全国或某些地区实行战时状态,并立即通知联邦委员会。(第87条)
总统可按联邦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情况和程序实行紧急状态,并立即通知联邦委员会。(第88条)
总统决定俄联邦国籍和提供政治避难问题;颁发国家奖励,授予荣誉称号、高级军衔及其他专门的高级称号;宣布大赦。(第89条)
总统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他的权力发布命令与指示。总统不可侵犯。(第90条)联邦会议
联邦会议,即俄罗斯联邦议会,是由俄罗斯联邦的代表机关和立法机关(第93条),由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两院组成(第94条)。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的选举期限为4年(第95条)。联邦会议作为常设机关发挥作用(第98条)。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单独举行会议。为听取总统咨文、宪法法院咨文、外国领导人讲话,两院可举行联席会议(第99条)。联邦委员会的权限批准联邦各主体之间边界的变动;确认联邦总统关于实行紧急状态的命令;确认联邦总统关于实行戒严的命令;决定在联邦境外使用军队的可能性问题;确定联邦总统的选举;罢免联邦总统;任命联邦宪法法院、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仲裁法院的审判员;任免联邦总检察长;任免审计院副主席和半数成员;就联邦宪法规定由其管辖的问题作出决定,在联邦宪法未规定其他通过决定的办法的情况下,以代表总数的多数票通过联邦委员会决定。(第101条)国家杜马的权限
任命联邦政府总理;解决关于信任或者罢免联邦政府的问题;任免联邦中央银行行长;任免审计院主席和半数成员;任免人权问题全权代表;宣布大赦;为罢免联邦总统而对他提出指控。就联邦宪法规定由其管辖的问题作出决定,在联邦宪法未规定其他通过决定的办法的情况下,以代表总数的多数票通过国家杜马的决定。(第102条)司法权力机关
只有法院才能行使俄联邦审判权(第118条)。审判员是独立的,只服从宪法和法律(第122条)。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由陪审员参加进行诉讼程序(第123条)。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对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的法律、决定,联邦总统的命令,其他联邦机构的文件,各共和国的宪法、联邦各主体的法律、章程和其他法规,联邦的联邦内部条约和国际条约是否符合联邦宪法,以及社会团体的成立和活动是否符合宪法的案件作出裁决。宪法法院对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之间,联邦国家机关和联邦各主体国家机关之间以及联邦各主体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纠纷作出裁决。(第125条)
联邦最高法院是普通法院管辖的民事、刑事、行政和其他案件的最高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形式对上述法院的活动进行司法监督,并对司法审判实践进行司法解释。(第126条)
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是经济纠纷和仲裁法院审理的其他案件进行裁决的最高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形式对仲裁法院的活动进行司法监督,并对司法审判实践进行司法解释。(第127条)
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领导联邦总检察院对犯罪案件侦查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支持在法院的公诉,为维护国家利益、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向法院提出异议。联邦委员会根据俄联邦总统的提名任免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第1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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