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英为毁尸灭迹又公布「验尸官条例」
【本刊讯】香港二十一日消息:港英当局二十日宪报又公布一条「一九六七年验尸官条例」的臭「法令」,为它今后推卸杀害爱国同胞的责任而制造法律根据。
根据这个「条例」规定,「验尸官」有权毁尸灭迹,无需「开庭」研究死者的死因,只把其对死因的意见移交「律政司」就可正式公布该死者之死因。
「条例」又规定不论「验尸官」是否看过死者的尸体也可决定他的死因。「验尸宜」在「需要时」还可不需要「陪审员」就可单独作出「判定」。
该「条例」又规定「港督」有权随时委任「验尸官」。「验尸官」有权签发拘捕令,拘捕任何与死者有关之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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