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英法西斯当局公布“共公秩序法案”
【本刊讯】香港《大公报》七日报道:
港英法西斯当局昨日又公布了一条强化法西斯镇压的臭“法例”,命名为“一九六七年公共秩序法案”,对悬旗、穿制服、集会、游行都要予以干涉、禁止;对非法扣留居民、车辆、乱搜民居予以“合法化”,还妄图以所谓“最高刑罚入狱十四年”来对香港中国同胞进行恐吓。
这条百分之百的法西斯臭“法令”,将于不久在港英“立法局”提出首读。整条“法例”分九部分五十六节。它在第二部分中规定任何督察级的警官都“有权”禁止在公众集会或任何楼宇悬挂旗帜、标语、标志,在“禁令”发出后,警官又可以在必要时使用武力进入楼宇,搜掠任何旗帜、标语、标志,还规定“违者”将“罚款五千及入狱两年”。
臭“法例”规定可禁止居民穿着“与政治组织有关”的制服在公共场所或集会出现。“违者”将“罚款五千及入狱三年”。
它在第三部分中规定要“管制公共集会”,凡集会都要向“警务处”申请。凡未领执照的集会或游行,将要“予以制止及驱散”、“或改变其路线”。在“公共集会”被认为有“煽动嫌疑”的人,将“罚款五千及入狱一年”。
它又规定所谓“非法集会”的定义。这定义是:“凡三个人或以上聚在一起而使人产生‘可能破坏安宁’的‘合理恐惧’时,就叫做‘非法集会’。”最高“刑罚”是“入狱五年”。
它又规定所谓“暴动“的定义。这定义就是:“凡‘非法集会’而‘破坏安宁’者,这集会就是
‘暴动’。”最高“刑罚”是“入狱十年”。“港督”会同“行政局”有权禁止一切公共集会不超过三个月之久。
它又规定:参加“暴动”的人,如破坏车辆、电车、飞机、轮船、建筑物、铁路、机器等,可“判”入狱十四年。在公共场所没有“合法许可”而发表言论引起“煽动”或“诱劝”任何人,可被“判”入狱五年。
它规定了所谓“恐吓性集会”的定义。这定义是:“任何三个人或以上的集会,说了任何言论或做了任何动作而可能恐吓其他人,这就叫做‘恐吓性集会’。”最高“刑罚”又是“入狱五年”。
此外,它还规定“港督”可管制或扣留飞机、船只的移动,可颁布“宵禁令”、“禁区令”、委派“临时警察”。警官人员可以不须“拽查令”而入民居搜查等。
港英颁布这一条臭“法例”,集二十多条“紧急法令”于一身,把“紧急法令”当作“永久的法例”。从这点可以看到,港英在香港同胞奋起抗暴的沉重反击下,日子越来越不好过,只好继续乞灵早已破了产的法西斯“法例”。
我们爱国同胞早已庄严宣告,只奉行一条“爱国无罪,抗暴有理!”港英的法西斯“法例”,一定会被爱国同胞扔进垃圾堆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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