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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英教育司提出所谓“规定条件”

字号+作者:参考消息 来源:参考消息 1970-01-01 08: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港英教育司提出所谓“规定条件” 【本刊讯】港英新闻处在它十八日的《每日新闻公报》中,刊登了教育司简乃杰的一封信和收信的各爱国学校的名称,摘要如下'...

港英教育司提出所谓“规定条件”


【本刊讯】港英新闻处在它十八日的《每日新闻公报》中,刊登了教育司简乃杰的一封信和收信的各爱国学校的名称,摘要如下:
“上学期,本人得到报告说,你校被用来进行煽动性的宣传和颠覆性的教导。现在本人规定一些事项,希望你校在学校复课时完全遵守:
(一)不得展示煽动性的物件或传播任何煽动性的材料。
(二)不得在校舍内准备煽动性的物件。
(三)不得保存煽动性的物件,也不得保存武器或可能被用于颠覆目的的攻击性的东西。
(四)不得在校舍里举行集会来对学生或校外人员灌输仇恨香港依法成立的权力机构的思想。
(五)不得恫吓学生。
(六)学校成员不得参加公众示威或颠覆活动。
(七)在督学执行他们的视察各校的正常任务时,不得加以阻挠,督学视察学校时,不得进行恫吓。
(八)上课时,督学可随时任意进入各教室。
(九)不得强行阻止投考者参加诸如中学入学考试或香港华人学校证书考试。
(十)未经本人许可,任何人任何时候不得为了教书、调查或参加学校管理和教室活动,也不得进行任何教育视察和调查,除非他是根据教育条例的任何条款前往。
(十一)非经本人许可并且根据本人可以规定的条件,除了正常的学校活动外,不得在校舍进行任何活动。
(十二)在假日或正规上课时间之外,不得本人书面许可,不得上课,也不得在校舍里教课。
本人必须说明,如果不认真遵守上述规定条件,或者如果违反教育条例,当可勒令学校关闭,直到本人查明该校将按合法的、适当的方式予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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