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修改遗传工程法
【德国联邦研究技术部《新闻公报》5月27日报道】题:修改遗传工程法
联邦研究技术部部长保罗·克吕格尔就联邦内阁今天决定修改遗传工程法发表了谈话。他说,联邦内阁这一决定是确保德国研究环境的重要信号。
遗传工程法通过以来的科研工作经验表明,政府花在登记和批准遗传工程上的费用太大,已日益成了负担,尤其是这项法律推动遗传工程发展的目的并未圆满达到。同竞争者和其他搞遗传工程研究的国家相比,德国的遗传工程法使研究机构过于官僚主义化。
因此,所有著名的科学机构原则上就该法有异议的各点和修改的可能性取得一致意见后,联邦议院于1992年11月作出了修改遗传工程法的决议。
法律草案包含的改进科研的内容有:为研究目的而交换经过基因技术改变的生物无需得到批准;简化和缩短在两个较低安全级别进行研究的登记和批准手续;免去公益研究机构的手续费。
去年,根据法律规定的级别,大约只有4%的研究工作是以一般的风险为出发点的(安全级别3)。
相反,去年大量的研究工作有78%是安全级别1的工作(没有风险),18%是安全级别2(有些风险)的工作。在这些方面,通过更好地区分法律规定的程序,不降低安全级别,简化和加速登记和批准手续是可能的,而且也是继续保持德国研究的高水平所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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