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冷热热“阳光法”
【台湾《中国时报周刊》6月20日一期文章】题:阳光法独木难撑大厦(作者林金正)
备受台湾朝野瞩目的首项“阳光法案”──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草案,立法院于6月15日完成三读程序,为台湾澄清吏治及端正政风跨出历史性的第一步。这项规范公职人员申报财产制度的法案,所揭橥的四项强制原则强制申报、强制公开、强制信托及强制处罚,环环相扣、前后呼应,借以监督公职人员财产有无不法增加,进而遏阻官商勾结与利益输送。
由于民众普遍对金权政治深恶痛绝,政风趋于腐败更令百姓感到不耐,是以去年底的第二届立法委员全面改选,候选人纷纷以拒绝买票为诉求,民间也发起不卖神圣选票,一时之间,反贿选形成风潮,候选人更承诺当选将推动阳光法案。
就在民意的驱使,以及立委的鼓动下,立委赵少康所提且已尘封四年的阳光法案,得以重见天日,与官方、朝野立委所提的各种版本草案,于今年三月中旬在立院的法制委员会正式展开审查。朝野立委体察民意可畏,立法不容延宕,终于以罕见的高效率,在两个多月就将阳光法案推进至三读程序,且完成立法,使公职人员申报财产制度从今年9月起施行。
根据即将通过的首项阳光法案,具有申报财产的公职人员共有2.3万余人,包括:(一)高阶官员:正副总统、五院正副院长、政务官、有给职的资政、国策顾问、战略顾问10等以上首长及少将以上军事单位首长:(二)县市级以上民意代表及候选人;(三)乡镇市级以上机关首长;(四)公立学校校长;(五)法官、检察官;(六)警政、税务等职务性质特殊的人员。
由于公职人员须一并申报个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使申报人数扩及8万余人。
阳光法案的强制申报原则,使公职人员必须履行据实申报的义务,因为佐以“强制公开”,所有申报资料不但都可供人查阅,从公职申报资料发现有无伪报或漏报情事。特别是少数官员及民代,包括:正副总统、五院正副院长、政务官、立委、省市议员及县市长等近千位公职人员,政府须将这些公职的申报资料,定期刊载于公开发行的公报,民众及媒体经由公报而无须申请查阅,就可掌握这些重要公职的财产及变动情况。
对于公职拒绝或不实申报财产,阳光法案订了两阶段的处罚规定:(一)初次违反者,处新台币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如为高阶官员或民代还将公布其姓名;(二)再犯则加重处罚,最重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为了避免主导或影响决策的公职人员,在拟定政策的过程中牟取不当利益,阳光法案定有“强制信托”的条文,要求重要公职人员将个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的不动产、股票,移转或设定予有管理能力的信托业代为管理、处分。
“强制信托”,规范公职人员具有信托业务,迥异世界各国最多只有“自愿信托”的制度,是以,有关强制信托的条文,在立院审议过程引发极大争议,经过折中妥协,阳光法案订出有条件的强制信托规定。
所谓有条件的强制信托,是指一年内通过信托法及信托业法后,才开始实施信托制度;至于信托的内涵,包括下述重点:(一)信托对象:正副总统、五院正副院长、政务官、立委、省市议员及县市长;(二)信托项目:公职人员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一定金额以上的不动产及股票;(三)受托人:政府承认之信托业。
一系列的阳光法案,当然不是靠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就能让政治清明、弊绝风清,还必须有游说法、政治献金法及资讯公开法加以配合,以及大刀阔斧地检肃贪渎措施,方能医治已陷沉疴的金权政治。台湾只不过迈出整饬政风的一小步,往后还必须大步向前,才有拨云见日,阳光普照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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