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贼宣布设立“国家安全会议”
【中央社台北一日电】总统二月一日令
兹依照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第四项之规定,设置动员戡乱时期国家安全会议,并将其组织纲要公布之。此令。
动员戡乱时期国家安全会议组织纲要
第一条、总统依照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第四项之规定,设动员戡乱时期国家安全会议(简称国家安全会议)。
第二条、国家安全会议之任务如左:
一、关于动员戡乱大政方针之决定事项。二、关于国际重大政策之决定事项。三、关于国家建设计划纲要之决定事项。四、关于总体作战之策定及指导事项。五、关于国家总动员之决策与督导事项。六、关于战地政务之处理事项。七、其他有关动员戡乱之重要决策事项。
第三条、总统依照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第五项之规定行使调整中央政府行政机构及人事机构与订颁办法增选或补选自由地区及光复地区中央公职人员之职权时,得提交国家安全会议研讨。
第四条、总统行使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第四项及第五项之职权时,以命令行之。
第五条、总统为国家安全会议主席,主持会议,总统因事不克出席时,由副总统代理之。
第六条、国家安全会议以副总统、总统府秘书长、参军长、总统府战略顾问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行政院院长、副院长、国防部部长、外交部部长、财政部部长、经济部部长、参谋总长、国家安全会议秘书长及总统指定之人员组成之,经常出席会议。
第七条、国家安全会议设国家建设计划委员会,国家安全局,国家总动员委员会,战地政务委员会,科学发展指导委员会等机构。
第八条、国家安全会议置秘书长,承总统之命,处理会议事务。
第九条、国家安全会议之决议,经总统核定后,依其性质交主管机关实施。
第十条、国家安全会议设顾问委员会,其委员由总统遴聘,随时谘询国家建设计划及国家安全大计有关之事项。
第十一条、本纲要自公布之日施行。
【中央社台北一日电】总统二月一日令:特派黄少谷为动员戡乱时期国家安全会议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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