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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葡当局签具的认罪书(全文)

字号+作者:参考消息 来源:参考消息 1970-01-01 08: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澳葡当局签具的认罪书(全文) 【新华社香港一月二十九日电】澳葡“总督”嘉乐庇今天当着十三位澳门同胞各界代表的面,低头签具了认罪书。认罪书的全文如下'...

澳葡当局签具的认罪书(全文)


【新华社香港一月二十九日电】澳葡“总督”嘉乐庇今天当着十三位澳门同胞各界代表的面,低头签具了认罪书。认罪书的全文如下:
澳门政府对澳门中国居民各界代表所提出抗议书的答复
澳门政府郑重宣告:对于凼仔地区的“——·一五”血案和澳门市区的“一二·三”惨案,澳门政府决定承担全部责任。澳门政府由于阻挠凼仔中国居民改建校舍,于一九六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出动警察,对当地中国居民进行镇压,以致有人被打伤和被捕,激起了澳门中国居民的愤慨。十二月三日,当澳门中国师生前往总督府抗议时,澳门政府又出动警察进行镇压。紧接着,实施戒严,加派武装军警,枪杀中国居民。在此次事件中,不幸共打死八人,打伤二百一十二人,逮捕六十二人,澳门政府承认这是主要肇事者的严重罪行。现在,澳门政府谨向此次事件的死难者家属、受伤者、被捕者和遭受各种损失的受害者,以及全体澳门中国居民认罪和赔礼,并表示深切的歉意。
澳门政府决定全部接受澳门中国居民代表所提出的六项要求,并即付诸实施。澳门政府已将该事件的肇事者撤职查办,计已先后公布和依法撤销陆军司令施维纳、警察厅长傅基利、警察第二厅长颜端尼和代理海岛市行政局长晏德地等四人的一切职务,已将该四名肇事者驱逐出澳门,着令他们回葡京听候审判治罪。
澳门政府又决定承担死难者的全部丧葬费和抚恤费;承担受伤者的全部医药费及有关损失;承担因伤残废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赔偿由此事件而引起的其他受害者的一切损失;所有上述赔偿费共计葡币二百零五万八千四百二十四圆,由澳门政府以现金支付,恳请澳门中国居民各界代表指定的机构代为分送。
澳门政府现已撤销戒严令;全部释放在此次事件中的被捕者,并撤销其有关全部档案;对于凼仔事件中被捕的中国居民的无理判决及有关全部档案,亦予以撤销;承认凼仔中国居民改建校舍的正当要求,该项工程可即进行。
澳门政府并接受《澳门日报》关于凼仔事件采访的抗议,保证今后不再有同样事情发生。
澳门政府再一次对全体澳门中国居民表示歉意,切实保证澳门中国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并维护其正当权益。为此,除其他措施外,再次切实保证今后决不允许蒋帮组织在澳门地区进行任何活动。
一九六七年一月二十九日于澳门
澳门总督嘉乐庇(签字)
【新华社香港一月二十九日电】澳葡当局今天向我广东省外事处代表低头认罪,递交了一份答复书,全文如下:
澳门政府对于广东省人民委员会外事处处长声明所提四项条件的实施条款
澳门政府已全部接受广东省人民委员会外事处处长一九六六年十二月九日声明所提四项条件,并经于去年十二月十二日公告周知。
澳门政府为阻挠凼仔中国居民改建校舍,于去年十一月十五日出动警察,对当地中国居民进行镇压,以致有人被打伤和被捕,激起了澳门中国居民的愤慨。十二月三日,当澳门中国师生前往总督府抗议时,澳门政府又出动警察进行镇压。紧接着,实施戒严,加派武装军警,枪杀中国居民。在此次事件中,不幸共打死八人,打伤二百一十二人,逮捕六十二人,澳门政府承认这是主要肇事者的严重罪行。
基于上述,兹将实施外事处四项条件的条款分述如下:
一、澳门政府对于凼仔地区的“一一·一五”血案和澳门市区的“一二·三”惨案,决定承担全部责任。
二、澳门政府即将向此次事件的死难者家属、受伤者、被捕者和遭受各种损失的受害者,以及全体澳门中国居民认罪和赔礼,并表示深切的歉意。
三、澳门政府今后切实保证澳门中国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并维护其正当权益。
四、澳门政府已将此次事件的肇事者撤职查办,计已先后公开和依法撤销陆军司令施维纳、警察厅长傅基利、警察第二厅长颜端尼和代理海岛市行政局长晏德地等四人的一切职务,已将该四名肇事者分别驱逐出澳门(包括凼仔和路环,以下同),并已着令他们回葡京听候审判治罪。
五、澳门政府又决定承担死难者的全部丧葬费和抚恤费;承担受伤者的全部医药费及有关损失;承担因伤残废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赔偿由此事件而引起的其他受害者的一切损失;所有上述赔偿费共计葡币二百零五万八千四百二十四圆,由澳门政府以现金支付,并恳请澳门中国居民各界代表指定的机构代为分送。
六、澳门政府现已撤销戒严令;已全部释放在此次事件中的被捕者,并撤销其有关全部档案;对于凼仔事件中被捕的中国居民的无理判决及有关全部档案,亦予撤销。
七、澳门政府承认凼仔中国居民改建校舍的正当要求,该项工程可即进行。
八、澳门政府现在固不容许,将来也不容许蒋帮特务,无论个人或是利用公开或秘密的组织,以任何方式在澳门进行任何活动;并保证对该等组织及人员予以完全与彻底肃清。澳门政府保证履行上述诺言,并对此承担责任。
因此,决定:
(一)驱逐所有在澳门的蒋帮特务出境。
(二)彻底肃清蒋帮的团体、组织、机构和人员。
(三)禁止任何组织、机构、团体或个人悬挂或使用蒋帮旗帜、徽志、称号和招牌。
(四)禁止蒋帮特务进入澳门。
(五)今后如再有蒋帮特务利用澳门进行任何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活动时,澳门政府将根据一九六三年九月十八日的公告或经广东省人民委员会有关部门提出,即将之逮捕并移交广东省人民委员会有关部门处理。
(六)无论经广东省人民委员会有关部门提出或澳门政府通知,凡由中国内地偷渡进入澳门的人,应加逮捕送交广东省人民委员会有关部门。
根据上述(一)、(二)、(三)条决定:
(1)澳门政府立即将下列蒋帮人员驱逐出澳门:
陈祖(属澳门中华自由教师联合会);
容海襟(属流亡澳门难胞总会);
邓晴隆(属流亡澳门难胞总会);
黎义海(属澳门工团总会);
郑逸雄(属澳门工团总会);
马景泉(属广东省流澳难胞同乡联谊会):
冯汉树(属澳门中华自由教师联合会);
黄兆鸿(属流亡澳门难胞总会)。
(2)立即肃清下列蒋帮团体和机构:
国民党澳门支部;
中央社驻澳门机构;
澳门工团总会;
澳门中华自由教师联合会;
流亡澳门难胞总会;
广东省流澳难胞同乡联谊会;
华侨救国总会澳门办事处。
(3)关于上述第(三)条的实施已经开始,澳
政府现正采取措施,以便迅速彻底实现。
九、七名蒋帮特务已于去年十二月二十日凌晨交还广东省人民委员会有关部门。
×××
本条款于递交广东省人民委员会外事处代表之次日公布
一九六七年一月二十九日于澳门
澳门总督嘉乐庇(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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