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301条款”
【台湾《经济日报》报道】美国“1988年综合贸易法”中的301条款及相关条款,是针对美国贸易伙伴国有不公平贸易措施,要求对手国修正,开放市场,实行自由贸易,并保护美国智慧财产权的法律。可分为三项:
一、301条款:报复对象不限于受指控涉及不公平贸易的相关产业,受指控伙伴国的所有销美产业,都有可能被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选为报复对象,报复方式包括禁止进口、课征惩罚性高关税或要求赔偿。
二、超级301条款:涵盖面广泛,不只规范贸易伙伴国的不公平措施,甚至及于相关的贸易障碍。超级301条款规定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必须每年向国会提报各国贸易障碍,并选定优先国家进行咨商,三年内迫使该国改善其自由化措施。这项条款在1990年取消,但部分美国国会议员认为超级301条款威力强大,计划透过立法程序恢复。
三、特别301条款:规定对美国及其他外国人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周的贸易伙伴国,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必须于6个月内与该国咨商解决,否则即必须予以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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