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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联邦法院体系简介

字号+作者:参考消息 来源:参考消息 1993-04-23 08: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美联邦法院体系简介 美国联邦法院体系随着领土的扩大、人口的增加、社会生活的发展、讼案的增多而不断扩大,最高法院法官1869年定为9人。最高法官在参议院建'...

美联邦法院体系简介


美国联邦法院体系随着领土的扩大、人口的增加、社会生活的发展、讼案的增多而不断扩大,最高法院法官1869年定为9人。最高法官在参议院建议、认可前提下,由总统任命,终身任职。最高法院对涉及大使、公使、领事及州当事人之案件有初审权,还有处理下级法院所审理案件的上诉裁决权。在特殊情况下,最高法院可以干预低级法院处理的案件,并要求将有关案件立即送最高法院审理。无论初审和终审,最高法院的判决都是最终判决。最高法院还有司法审查权,即宪法解释权,可以宣布国会或各州通过之法律违宪而使之无效。最高法院之裁决不需一致同意,只需有6名最高法院法官参加裁决并以简单多数即可通过。
最高法院以下是上诉法院,创立于1891年。美国划分为11个分立的司法上诉区(包括哥伦比亚特区),每区设一上诉法庭,每个法院有3—15名听审法官。上诉法官受理多数不服地方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并有权复审联邦独立机构(如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命令和裁决。上诉法院的判决一般也应视为最终判决。
上诉法院之下为地区法院,它是联邦法院系统的基层法院。各州依据人口多寡设一至四个司法区,每区设一地区法院。目前美国50个州共有89个地区法院。此外在属地波多黎各、关岛等地各设一地区法院。每一地区法院有1—27个法官。除哥伦比亚特区外,地区法院法官必须是本地居民,在该区永久任职。联邦地区法院审理各区内涉及联邦政府的各类案件(如滥用邮递、盗窃联邦政府财物等)、不同州公民间、美国公民与外国公民间的讼案。
在联邦法院系统中还有一些特别法院,根据国会的动议而设立。这些法院的法官也是在参议院的建议、认可下由总统任命,终身任职。主要有索赔法院,负责审理要求联邦政府赔偿的案件;关税法院,负责审理涉及进口货物税的案件;关税及专利权上诉法院,负责审理不服关税法院及美国专利局决定的上诉讼案。
州、县、市各级法院体系不属于联邦法院体系而自成一格。州的法院体系大致类似联邦法院组织,也有州最高法院、州上诉法院、州地方法院等。不少州还设有特别法院(如遗嘱检查法院、青少年法院)。州法院审理各州内私人之间以及私人与州或地方政府之间的民事诉讼、州内的刑事案件、州政府有关部门违背州宪法的案件等。州的法官或由州立法机构任命,或由州长与立法机构协商决定,或由民选。一般州最高法官任期6—15年不等,低一级的法官任期较短。各县及城市也有自己的法院体系,大城市还有数种不同的法院,其职责主要审理本市有关案件。(武美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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