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全民公决法简介
全民公决的概念
俄罗斯联邦全民公决是就共和国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最重大问题进行的全民投票。全俄公决通过的决定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不需要进行任何批准,并且俄联邦全境均须遵照执行。全民公决的筹备
为准备和举行全俄公决,成立下列3个委员会:1、全俄公决中央委员会;2、全俄公决地区委员会;3、全俄公决市区委员会。
各委员会的权力自其成立之时起生效,并在全民公决结果公布之时起1个月后失效。
全俄公决中央委员会由人代会或最高苏维埃在通过举行全俄公决决定的同时成立。
全俄公决中央委员会的权力是:保证俄联邦全境严格遵守全民公决法,呈请最高苏维埃解释本法;建立全俄公决投票区;组织全俄公决地区委员会的活动,等等。全俄公决结果的确定
如果有权参加全民公决的公民的投票人数不足一半,应认为全民公决无效。在此情况下,在两年以后才能再对同样问题举行全民公决。
如果参加全民公决的公民投赞成票的人数超过一半,提交全民公决的问题则可认为被通过。
在就宪法的通过、修改和补充等问题举行全民公决时,如果有权参加全民公决的公民有半数以上投赞成票,则可认为决定被通过。
如果提交全民公决的决定有若干个方案,并且任何一个方案均未获得必要的票数,则所有的方案均可认为被否决,只能在两年后再把这些方案提交全民公决。
在全民公决或计票过程中如发生违反全民公决法和影响投票结果的现象,则全民公决结果可被认为无效。在发现违法现象时,可在一个月内就全民公决结果向俄联邦最高法院提出申诉。
全民公决通过的决定只能以全民公决的方式予以修改。违反全民公决法的责任
对于用暴力、威胁或收买的方式阻挠俄联邦公民或公民团体自由行使参加全民公决和进行宣传的权利的人,以及对于伪造全民公决文件、在签名簿上签假名、故意算错票数、泄露投票机密的倡议小组和全民公决委员会的成员,国家机关或社会机构、团体的公职人员,均应按照现行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春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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