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时的美国科研保密制度(三)
每个机构都要经常调查雇员的背景
──调查一个人约需花费3000美元——并且对场所进行安全检查。然而每个机构都可以拒绝向另一家机构派来的经审查证明可从事机密工作的人员提供情报。
情报资料的管理尤为严格。要得到“分类秘密情报”需要有特别许可证,原单位经常在文件上打上“由原单位控制”字样
──意思是说,其他文件不得引用其资料。全国保密等级管理学会一直抱怨说,在许多情况下,这意味着重要情报不得写入报告。
一个实验室的雷达研究人员因为没有拿到“分类秘密情报”的许可证而未获准接触外国雷达系统的情报。美国情报机构官员甚至不愿向负责执行销毁伊拉克核武器和化学武器的联合国特别委员会提供情报。他们说,这些情报不能给外国人。一直负责联合国特别委员会的活动的道格拉斯·英格伦上校说,该委员会前不久才最终获得了情况简报。
能源部制订了约800项规定,确定哪些东西应保密。在国防部,情况更为混乱。一位官员经常对他的报告被列为保密范围而感到失望。他解释说,这经常是确定秘密等级的素质不高的人异想天开的念头。他说:“国防部有一个机构,它的职责就是把报告转交给某个人,这个人把报告交给一批主要人物,而这些人都无权说可以公布这份报告,当然他们会说这是秘密的。”这种程序已造成一些荒唐的结果:不久前,雷达方程式曾被定为“秘密”,而这个方程式是物理学的一个普通定律,自从40年代以来的教科书上都有这个定律。
麻省理工学院的科学家特德·波斯特尔去年发表了一篇分析爱国者导弹在海湾战争中的作用的重要文章。当时,国防安全调查局的一名特工找上门来对他说,他因未经允许擅自泄露秘密材料而正受到调查,尽管他的资料完全取自公开消息,主要来自电视。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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