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时的美国科研保密制度(二)
多年来,公民自由论者一直抨击政府的保密制度太过分。早在1958年,当国会听证会发现1916年布鲁克林博物馆出版的一篇关于鲨鱼的科学论文被海军列为秘密这类荒唐事时,就有人抱怨说,保密制度已失去控制。
但是,如今对此表示不满的恰恰正是科学家和负责保密制度的官员。他们的论点很实际:正如麦克罗里所说:“这种制度造成了危害。”美国的研究人员“不得不虚掷光阴,而让那些质量低、不够先进的作品发表出来”。
全国保密等级管理学会最近在致中央情报局局长的一封信中告诫说,保密过了头实际上是“不尊重保密制度”,从而使“所有秘密情报的保密工作岌岌可危”。全国保密等级管理学会是由政府和企业的保密官员组成的。
由于保密条例多如牛毛,因此往往把那些执行这些条例的人弄糊涂了。国防部、能源部(它监督核武器的研制工作)、国务院和中央情报局都有自己的规定,一些部门甚至有自己的一套保密等级。除了人们熟悉的“秘密”、“机密”和“绝密”之外,在过去30年里还实行了数千种特殊标记和特殊办法。
约6000名政府官员有权把文件列入保密范围。仅仅在企业里,负责执行这些条例的保密官员就有约1.2万人。这些条例不仅规定保密文件应使用何种保险柜和信封,还规定审查证明可搞机密工作的雇员可以和什么人接触,他们可以到什么地方旅游,甚至放何种音乐来掩护在“经特许才可进入的保密场所”举行的讨论。国家安全局员工手册(上写“仅供官员使用”)禁止雇员同任何非美国公民建立“以亲属、感情或义务为特征的亲密而又持久的关系”。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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