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欧农业改革进程及特点
【保加利亚《言论报》3月11日文章】题:东欧的农业改革
前经互会成员国所推行的农业改革由两部分组成:土地改革和结构改革。
土地改革包括土地财产的私有化和归还,其主要目标可简单地归纳为两点:将土地财产非国有化和把没有效益的大块土地化成小块。
在匈牙利,归还土地财产是用补偿法在法律上加以规定的。这一法律使原先的主人有可能通过补偿债券赎回自己的土地财产。土地的私有化是通过拍卖进行的,当然预先确定每块土地的大小,法律明确规定不许再另行划分。
前捷克和斯洛伐克的土地归还及私有化机制与此类似。在捷克预计将扩大过去的主人的权利,在斯洛伐克可能扩大现在在农业部门就业的人的权利。
罗马尼亚的土地改革进行得最快。1992年初即通过了土地改革法。.到1992年秋已分配了86%的可耕土地,但其中65%以上的土地仍保留在合作社的组织形式之下,根据新主人的意愿共同耕种。
东欧归还土地的总的方针是通过有价证券补偿原先的所有者并在私有化过程中提供各种各样的优先权。土地的归还几乎已成为一个完成了的过程。土地的私有化看来则将是一个缓慢的和痛苦的过程。拖延土地私有化的主要原因是不允许生产崩溃和破坏现有的物质技术基础。从另一方面讲,大多数国家已放弃激进的决策,因为来自农业领域现有就业者的压力太强烈,他们赞成改革,而不赞成废除旧的结构。
在土地改革的基础上,正在进行农业的结构改革。这种改革包括对旧的生产结构的私有化并建立新的生产结构。在大多数情况下,旧的生产结构的私有化从法律观点来看与这种结构的废除没有联系。
大多数东欧国家农业改革的基本原则简单地可归结为:财产的人格化,也就是说,让财产获得自然的、实物的形式;重点放在恢复农业部门目前就业者的财产所有权上面,不管集体化之前他们是不是土地的主人;保留已建立起来的机器、设备、畜牧农场、常年生植物的地块体系(被作为一个整体对象进行私有化的东西,不允许把它分开)。
土地的划分正在进行,不允许轻视土地利用当中的有效的集中化。归还土地财产表现为对以前主人的补偿和私有化当中的优先权。旧的结构没有取消,而是改造成为市场型的合作社或者股份制公司。
对东欧农业改革的分析表明,它正在走向过渡期,在这期间,农业的主要形式将建立在土地和资本聚合的基础上,不会改变土地财产的载体(合作社和别的协会)。这些形式不允许在农业生产中形成真空,与此同时,为建立个体(家庭)农业创造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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