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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南华早报》文章:中国“复关”须克服体制障碍

字号+作者:参考消息 来源:参考消息 1993-04-15 08: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香港《南华早报》文章:中国“复关”须克服体制障碍 【香港《南华早报》3月3日文章】题:官僚机构必须符合关贸总协定的标准(作者沃德·威尔逊) 中国公开表示'...

香港《南华早报》文章:中国“复关”须克服体制障碍


【香港《南华早报》3月3日文章】题:官僚机构必须符合关贸总协定的标准(作者沃德·威尔逊)
中国公开表示愿意为最终完全符合关贸总协定的各项规定而作出努力,这一承诺受到了国内外人士的欢迎,因为他们均认为,这可使双方同时得益。从理论上说,中国承担一些责任,有助于它融入世界经济,并为其持续的增长加一把劲。
为了符合关贸总协定的要求,中国提出了一些措施,其中包括减少政府控制、降低关税、缩小进口许可证的范围,增加外贸管理体系的“透明度”等。
然而,仅仅颁布一些新的行政条例和发出一些新的指令是不够的,关贸总协定的要求必须让实际从事外贸的人详加领会才行,而且负责执行这些要求的官方和准官方机构亦须本着“全力履行”的精神。
不过,到目前为止,这种精神仍未能彰显出来。让我们来看个例子。
不久前,一位美商跟辽宁省的一家卖方签订了购买一大批冻虾的合同,由于在美国出售的冻虾必须符合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规定的质量标准,因此买卖双方同意,这份合同将规定产品必须符合该局的标准。
可是,当双方讨论到合同中“检验”一项时,中国的卖方却说:“既然我国政府规定,国家检验部门须对冻虾进行出口检验,那我们不如就规定,检验证明由我们(指买卖双方)承认,当作是符合合同所规定的技术规格和标准的证明。这样还有一个好处,就是可以节省用于商业性检验机构的开支。”美国的买方于是同意了。
国际商界的惯例是在贸易合同或信用证中规定,购货的条件之一,是由一家独立的、属第三者身份的商业性检验和测试机构对产品和包装进行检验。可是,由于中国政府规定并由政府部门执行的检验适用范围极广,该国许多进口和出口单位认为,让商业性的机构来进行“不偏不倚”的检验,实在是毫无必要。
大连的国家检验部门出了一份检验报告,称货物“符合有关标准”,可是,冻虾运抵美国后,直接用户(即买方的客户)拒收这批货(或拒绝付款),因为经过重新检查,发现这批货不符合食品和药物管理局规定的标准。
美商了解到,中国的进出口检验部门依据的是中国标准,而非合同中规定的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的标准。于是,他要求取得一份中国标准的副本,以便与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的标准作个比较,但得到的回答是:由于冻虾暂还未有“国标”(即中国国家标准),进出口检验部门便用了自己定的标准,又因为这一有关冻虾的“出口标准”是“暂行的”,所以他们不便向外国人透露。
除了因拒绝透露所依据的标准而表现出明显的“缺少透明度”之外,使用一套与完成该项交易所必须依据的标准有别的技术标准,这本身就构成了“技术性贸易障碍”。
中国政府指定的负责进出口检验的行政机构,应停止采取类似上述例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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