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洲华侨日报》社论:改革不忘法制
【纽约《美洲华侨日报》11月18日社论】题:改革不忘法制
最近十三大开会期间,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在一次记者招待会上表示,中国将采行所有权与使用权不同制度,允许土地使用权转让。又如海南省建省筹备小组负责人许士杰透露,为了加速该省未来的开发,中央将授予海南特别优惠的自主权限,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偿转让,也可以抵押,期间为50年,届满仍可续约。像这些具有突破性的新政策,决策者从未考虑到其合法性问题,有没有与宪法抵触;也从未想到或想过,应先从修改宪法、法律着手,以求新政策符合法律要件。
土地使用权准许转让、抵押这项新政策,事关国家经济体制,因此颁行前应就法律层面考量其合法性。依据宪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由此观之,宣布这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的政策,显然与此一条款之规定有违。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开,对社会主义国家来说,是一项观念上的突破,也就是正确认识了所有权的内涵、权能。以往之所以将所有权与使用权视为一体,系误解土地所有权的存在必需对土地要占有所致。这种错误观念,束缚了土地功能的发挥,从而限制了其经济效益的潜力,成为经济发展的绊脚石。
可见,宪法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已不合经济改革、发展的要求,对于这种阻碍经济发展的规定,应予进行修正,把阻力变为动力,以便作为施政的根据。
经济固然要发展,宪法也要固守。两者发生矛盾时,一个实行宪政强调法治(法制)的国家,其解决之道是必须从修改宪法着手,以便新政“有法可依”,绝不应置法律于不顾,而成为“于法无据”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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