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制定「公教人员出国进修研究实习要点」
【台湾《联合报》4月6日报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为统一公教人员申请出国进修研究的方式与年限,避免各机关各自为政,造成申请案件浮滥,研拟完成“公教人员出国进修研究实习要点”,已呈报行政院,如核定后即付诸实施。新办法规定,出国攻读硕士学位以两年为限,博士学位以3年为限;作专题研究或选修学分,则最长一年。
新订要点规定出国进修研究人员,须具有下列资格:(一)高考及格或专科以上学校毕业;(二)任委任五职等以上的职务;(三)最近3年考绩至少一年甲等一年乙等,未受处分,且连续在现任机关两年以上;(四)年龄在55岁以下,但修读学位不得超过45岁;(五)最近3年未曾出国进修或研究。
通晓前往国家语文的能力,是另一重要的必备条件。
对于出国进修人员的权利义务,新订要点也明确规定。出国期间准许带职带薪,必要时可斟酌延长年限,但攻读博士学位不可超过两年,科学技术人员及专科以上教师出国研究,不可超过一年,延长期间内,律留职停薪,并停止公费及补助。返国后,应提出进修研究及实习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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