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总统的特赦权
【香港《快报》文章】题:美总统特赦权由来
美国前总统布什在去年圣诞节之前突然宣布,他已决定特赦因为卷入“伊朗门”事件而预定在元月5日受审的前国防部长温伯格。另外,布什也特赦了涉及同案的其他5位已卸任联邦官员。布什的这项决定,立即在美国的司法界引起轩然大波。负责调查此案达6年之久的独立检察宫华尔希抨击说,布什此举无异于任意破坏司法制度,并暗示有权有势者可以逾越法律。
根据美国宪法第二章第二条,“总统有权给予违反国法者缓刑或特赦,惟弹劾案除外”。而受到总统特赦者除了免除一切刑责外,还能恢复所有公民权。美国历史上第一次行使总统特赦权的是华盛顿。1792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农民因为联邦烈酒税风波起而抗争,而华盛顿总统眼见无法平乱,因而承诺在事后给予所有参与动乱者特赦,才平息了这次著名的“威士忌叛变”。
在美国南北战争之后,林肯总统也签署文件,特赦了所有的南方军部队及南方政治领袖。
近年来,也有不少美国总统动用这项特赦权。
尼克松总统共特赦了863人,并给予其他63人减刑。其中较著名的一次,是在1971年给予工运领袖霍法减刑,不过,条件是他必须在往后8年不得参与工运。福特总统在1974年特赦了因“水门”事件而辞职的尼克松总统。后来,福特总统也特赦了拒绝受征召前往越南战场的青年,及越战中的美军逃兵。另外,福特也特赦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为日军作宣传的“东京玫瑰”。
卡特总统特赦了534人,其中较出名的是水门事件主要人物尼迪,及参与抢劫银行的美国赫斯特报系女继承人佩蒂·赫斯特。里根总统特赦393人,包括非法资助尼克松竞选连任的纽约洋基队老板史坦布瑞纳。
布什在特赦“伊朗门”事件有关官员之前,曾特赦3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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