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的「消费者代理人」制度
【南朝鲜《中央日报》10月31日文章】题:“消费者代理人”制度
瑞典一家化妆品公司在市场出售它生产的一种新雪花膏时,在广告上写了“去皱美容”。
谁知,这句话竟成了问题。消费者要求这家公司证明一下如何去皱,又如何美容。关注这件事的不只是消费者,连法院、政府、医疗机构和税收部门也都注意消费者的这一要求。
瑞典有“消费者代理人”这一特殊的国民监督机构。它原来是替国王监督官员是否忠实履行公务的机构,到19世纪初,发展成了现在的“消费者代理人”的雏形。
现在的“消费者代理人”由议会和政府选出4人,由公证处、报社和消费者各选出1人。
通晓法律、富有正义感的人才有资格当选消费者代理人。这些人虽然属于议会,但有很大的政治独立性,任何人无权干涉他们的活动。
他们任期为4年,相当于过去我国的微服私访御使。他们有视察和调查权,追诉权,劝告、警告和惩罚权。当然,采取这些措施都需要经过议会的程序。
这种“‘消费者代理人”制度同报纸有不可分割的关系。
报纸《读者来信》栏刊登的有关侵犯人权、劣质商品、不公平交易等报道是“消费者代理人”进行活动的对象。通过这种方法处理的问题一年有340起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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