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拉克共和国临时宪法全文
第一章伊拉克共和国
第一条伊拉克国家是独立自主的共和国。
第二条伊拉克国家是阿拉伯民族不可分割的一部份。
第三条伊拉克社会建立在全体公民之间完全合作的基础上,建立在尊重他们的权利和自由的基础上。这个国家里有阿拉伯人和库尔德人。宪法保障他们在伊拉克社会中的民族权利。
第四条伊斯兰教是伊拉克的国教。
第五条巴格达是伊拉克共和国的首都。
第六条伊拉克国旗和国徽由法律规定。第二章政权的源泉、社会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人民是全部政权的源泉。
第八条伊拉克公民权将由法律规定。
第九条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因语言、宗教或信仰而有任何歧视。
第十条法律保障言论自由和表达言论的自由。
第十一条保障人身自由和居住的不可侵犯权,但当涉及国家利益和法律要求时可以例外。
第十二条保障宗教自由。宗教信仰在不违反风俗习惯的条件下,应该受到尊重。
第十三条保障私有财产,而私有财产的社会作用将有法律规定,这种财产只有为了国家利益才得以征用,并应根据法律给予财产所有者适当赔偿。
第十四条1、土地所有制由法律限制和规定。2、在新法律颁布前,根据土地法保障地主的权利。
第十五条规定一般赋税,赋税的修改或取消要完全根据法律。
第十六条保卫祖国是神圣的义务,服兵役是全体男性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十七条伊拉克共和国的武装部队属于人民所有。它的任务是保障祖国的安全和领土的完整。
第十八条只有国家才有权控制军队。军队中不得有团体派别存在。
第十九条禁止引渡政治避难者。
第二十条最高委员会是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二十一条内阁在最高委员会的监督下行使立法权。
第二十二条内阁和部长各行使其有关的行政权。
第二十三条法律工作者是独立的,不受任何势力的管辖,他们只服从法律。
第二十四条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法院公开审理案件。
第二十五条以人民的名义宣布和执行判决。
第二十六条法律在正式公报中公布。
(编者按:原文未标出第三章)第四章临时原则
第二十七条武装部队司令、总理或最高委员会在1958年7月14日到临时宪法颁布日期之间的时期内所公布的法令,命令和公报都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7月14日以前所公布的一切法律都可以根据现在的宪法加以废除或修改。
第二十九条临时宪法一经在正式公报中公布,即开始生效。
第三十条国家各部部长负责贯彻本宪法。
(法新社驻巴格达记者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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