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如何确定和征收反倾销税
【美国新闻署华盛顿1月28日电】美国反倾销法旨在纠正出口商们的这种不公平做法:即在美国市场销售的商品的价格大大低于他们在其国内市场或其他出口市场出售同样商品的价格。
1991年,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共处理了59起反倾销案,其中只有19起最终征收了反倾销税,如从挪威进口的大马哈鱼、从日本进口的平面电脑荧光屏和从中国及台湾进口的镀铬圆形螺丝帽。
其他所有案件或被否决(其中包括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第一阶段驳回的14起轴承案),或以某种其他理由而告终止。
下述背景材料说明了美国反倾销法的运作程序。法律依据
1930年制订,并于1979年、1984年和1988年三次修订的《关税法》第731款,是美国依据关贸总协定第6条采取反倾销行动的法律基础。
征收反倾销税的两个条件是:商务部必须估算出所谓的倾销差额,以此来确定外国商品正在或可能以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在美国出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必须确定,由于这种倾销,美国的某一行业在实质上受到了损害或有受到损害的危险;或是这种倾销妨碍了美国某一行业的建立。如何估算倾销差额
倾销差额是指某一商品的外国市场价值高出同一商品在美国的售价的数额。商务部的分析家们用下述三种方法中的一种来估算外国市场价值,这三种方法按优先顺序为:国内市场销售、第三国市场销售和推定价值。
前两种方法体现调查期间的加权平均价格,不考虑低于生产成本的销售。当出口国在其本国出售这种商品供消费用时,使用第一种方法。当商品不是在本国市场上销售、或销量极小不足以形成进行比较的依据时,则采用第二种方法。当前两种方法不足以作为进行对比的依据时,便采用第三种方法。推定价值是通过法律制定的公式来计算的:推定价值=生产成本十至少10%的管理费用十至少8%的利润。如何确定实质性的损害
法律认为实质性损害的含义是:所造成的损害并非是不相干的,并非是非实质性的或不重要的。
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分析家们考虑,由于在销售额、市场份额、利润、生产率、投资收益率和生产能力利用率等方面受到的损失,以及对就业、存货、工资和筹集资本的能力造成的影响,倾销的商品是否对美国生产同类商品的制造厂家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反倾销的调查程序
虽然商务部可以自行立案,但是几乎所有的案例都是经由制造商、工人、同业公会或其他有法律资格的组织代表受危害的行业提出请求而设立的,请求应
同时向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
在请求提出20天内,商务部必须确定该请求在法律上是否有充分的理由。如果理由充分,就应开始进行调查。
在请求提出45天内,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必须初步
确定是否有遭受实质性损害的“合理证据”。如果是肯定的,调查即应继续进行。
在请求提出160天内,商务部必须初步确定是
否出现了倾销情况。如果初步决定是否定的,调查只继续
进行到作出最后决定为止。如果是肯定的,商务部就必须下令停止出售倾销的商品,并要求对随后进行的同类商品交纳相当于倾销差额的现金押金或保证金。
在作出初步决定之后的75天内,商务部必须作出最后决定。如果决定是否定的,就应终止调查,取消禁销令,退还交纳的现金押金或保证金。如结果是肯定的,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调查活动就应继续进行。
在商务部作出肯定的最后决定之后45天内(如果商务部的初步决定是否定的,便是在75天内),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就必须对是否造成损害作出最后决定。如果结果是否定的,此案即应终止,并不征收反倾销税,取消禁销令,退还押金或保证金。
如果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的最后决定都是肯定的,商务部将责成美国海关总署确定对进口商品的等于倾销差额的反倾销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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