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改革公费医疗制度
【本报布拉格1月29日电】(记者孙希有)捷克共和国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全民医疗保险制度,对医疗卫生制度进行彻底的改革,由现行的国家全部承担全民的医疗卫生费用改为市场经济模式的全民医疗保险制,由个人、企业和国家三者共同承担。
根据全民医疗保险法,凡有工作收入的人(指个体劳动者、在私营公司工作人员)、有财产和租赁收入的人、无需纳税者(家庭妇女和个体农民等)、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学习和就业的15至26岁的人、养老金领取者都必须到指定的地点申报医疗保险。对于有工资收入的人,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职工和在私营公司就职的人员需按月交付医疗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数额为个人总工资的13.5%,由职工所在单位一并支付,其中单位支付9%,其余4.5%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扣除。如果职工有多种收入,则按实际收入支付。如某职工在一企业工作、每月工资4000克朗,此外,在另一家企业兼职、月收入2000克朗,那么,他所在兼职企业要在这个基数上支付13.5%的医疗保险金,比例仍分别是9%和4.5%。
对于有自己收入的人,指靠财产和出租收入的人,将按扣除实际成本费用后收入的45%作为计算基础,须交这个基数的13,5%作为医疗保险金。
无需纳税者,如家庭妇女、个体农民等须按捷克最低工资2200克朗作为计算基数,按13.5%交纳医疗保险金,每月为297克朗。15岁以下儿童、大中院校学生、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金仍由国家承担。
法律规定,对不依法交纳医疗保险金的人将课以1万克朗的罚款。
捷克共和国原是一个全民享受免费医疗的国家。1989年捷剧变前,国家用于医疗卫生事业的开支占国民总收入的4.8%。剧变后,由于经济形势恶化,工业生产下降,国家财政收入减少,财政支出困难,加上全民免费医疗中存在的一些弊端,造成很大的浪费,使国家无力承担这笔巨额开支。自1991年开始酝酿医疗制度改革,1992年捷克议会通过了全民医疗法,从1993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项法律实施将缓解医疗费用紧张的局面。
实施全民医疗保险法和私有化是为了按市场经济方式建立起类似西方国家的医疗保险制度,彻底改变捷克共和国医疗卫生事业的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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