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伦比亚反腐败的统一纪律法
【哥伦比亚《时代报》1月6日文章】题:反腐败的新手段
已提交共和国国民议会审议的统一纪律法案对纪律作了明确规定并适用于所有公职人员,从共和国总统和总检察长,到众议员、参议员、高等法院法官和最低级的公职人员。
该法明确指出,过失分三种:情节特别严重的、严重的和轻微的。第一种包括国家宪法规定的过失,以及被视为欺骗罪的行为,利用职权对下级或他人施加压力、或开展政治运动,不服从,擅离职守,非法利用国家机密,工作无效率等。
此外,法案反对无休止的纪律调查并规定了最后期限。对轻微过失,调查期应为30天以内;对严重过失,为6个月;对特别严重过失,为9至12个月。
法案指出,在调查非法致富的案件中,应当反求证,让被调查的工作人员证实其财产的合法来源。此外,法案规定,公职人员每年要向国家机构内部监察组织申报收入。
法案还对公职人员的义务、权利、职责等作了规定。
检察院期望国民议会在3月开始的会议期内讨论并通过统一纪律法案。检察院认为,新纪律法对公职人员不仅是一项强制性措施,而且也是预防和纠正措施。其基本宗旨是确定、协调、实施对公职人员的调查和审处的固定准则并使其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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