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报文章谈:在中国经商与现代中国人
【美国《商业日报》12月16日文章】题:给北京中间人的报酬(记者
玛丽·蔡尔德)
在中国,有些外国商人为了做成一笔生意愿意按中间人的要求支付佣金。
一位叫本的商人在北京工作。他的公司是向中国大型国营公司出售工业设备的。该公司也替中国的公司同外国供货单位联系,从中收取佣金。
据本解释说,过去他的公司作生意是通过一个“买主”。这个买主是中国的一家贸易公司,它是作为中国最终用户的代理商同他的公司进行谈判的。买主向最终用户收取1%的佣金。
但是,自从经济改革使中国的公司取得规划进口的更大灵活性以来,外国贸易公司越来越直接同最终用户洽谈生意。然而,中国的某些公司可能没有进口许可证,或没有直接进行贸易的外汇。因此,它还必须依靠掌握一个行业的最后批准权的买主。
仅仅为了最后一道批准权,一些中国贸易公司索取的佣金高达合同价值的2%到4%。
这种买主为了得到它想得到的东西往往会把只需40分钟就可批准的一笔生意拖一个星期。如果一个公司不满足他们的要求,买主就会挑合同的毛病,最后还会换成另一家公司。
据本先生说,最后把生意抢走的并不是某个产品质量好或价钱便宜的公司,而是某个愿意多分给买主一份好处的某个公司。
由此而遭受损失的是最终用户,他们得付出双份佣金——一份是付给外国贸易公司,另一份是付给中国贸易公司。如果中国政府不明确规定其贸易公司应遵守的规则,那么在中间人中饱私囊的同时工业发展也会受到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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