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在法庭上该不该有发言权?
【美联社华盛顿12月27日电】题:少年儿童的法律权利(记者劳里·阿塞奥)
几个月前,佛罗里达州法院受理了一桩未成年的儿子同亲生父母断绝关系的案子,裁决准许12岁的格雷戈里·金斯利同亲生父母脱离关系,改由养父母收养,并改名为肖恩·罗斯。
这起监护案在美国法律界掀起一阵轩然大波。在法律诉讼案中该不该给予少年儿童发言权?应该给予他们多大程度的发言权?专家们对此众说纷坛,莫衷一是。
1967年,美国少年儿童获得了一项重要法权。当时,最高法院裁决,被指控有不法行为的少年儿童有权雇律师,而且有权保持沉默,这是宪法赋予他们的不可剥夺的法律权利。
法官可以为介入监护案的少年儿童指派律师。大多数州规定,如果父母被指控虐待或不照管少年儿童,就应由一名律师或监护人作为少年儿童的代理人。
今年,少年儿童的法律权利再次成为司法界辩论的热点,是因为希拉里·克林顿的法律著作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克林顿夫人认为,当涉及到诸如求学堕胎美容手术等具有长远影响的重要问题时,应该给予少年儿童发言权。
虽然美国少年儿童的法律权利在过去25年里有所突破,但是,当父母与少年儿童在诸如应该让谁倒垃圾之类鸡毛蒜皮的问题上发生冲突时,该如何处理?美国法律制度在这方面一片空白。
格雷戈里·金斯利胜诉的消息在美国可谓家喻户晓,妇孺皆知。但是,对父母不满的少年儿童一般都采取离家出走的办法来逃避问题,而不愿诉诸法庭解决问题。

相关文章
头条焦点
精彩导读
关注我们
【查看完整讨论话题】 |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