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外务省公布对“日美安全条约”的官方看法
【本刊讯】日本《东京新闻》四月十七日报道:
外务省十六日发表了关于“日美安全条约的中心问题”的统一见解,反驳了在野党的批评。一、关于美国的核抑制力量
安全条约第五条规定,在日本受到武装进攻的情况下,日美两国要采取行动,对付共同的危险。在安全条约下,美国的核力量是为了在事前防止对日本的核进攻的主要抑制力量。但是,这件事情同把核武器运进日本或者参与规划核战略的事情,是两回事。把核武器运进日本,要经过事前协商,政府已经表明无意准许运进核武器。
二、关于因美军使用基地而使日本卷入战争的危险
安全条约第六条规定,准许美军使用在日本的基地。如果某国以此为理由攻击在我国的美军基地,这就意味着安全条约第五条所说的对日本的武装进攻。因此,企图进行这种武装进攻的国家,必须做好会同美国发生武装冲突的精神准备。作为实际问题来说,冒着同美战争的危险,对日本进行武装进攻,是几乎完全不能设想的。因此,那种认为因美军使用基地而使日本卷入战争的想法,是不现实的。
三、关于美军“有事时驻扎”
我国宪法不准许派自卫队出国。因此,我国不能同美国建立完完全全的共同防御关系。但是,既然要求美国保卫日本,那么我国也必须相应地准备在宪法允许的范围内承担某种义务,否则就会违反所谓保障集体安全这样一个国际共同观念。让美军使用基地,也就是日本承担了最低限度的义务。
四、关于安全条约的期限
人们往往认为,安全条约将在一九七○年失效,需要加以某种改订,但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这个条约第十条规定,经过十年的期间以后,如果缔约国一方通知对方说要结束条约,那么条约在一年后就会失效。因此,只要任何一方不表示要结束条约,条约就无限期地继续有效。
可以认为,如果到了一九七○年,国际形势没有根本的变化,那就最好是保持目前的安全条约。

相关文章
头条焦点
精彩导读
关注我们
【查看完整讨论话题】 |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