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新社报道:叙利亚「临时新宪法」
【法新社大马士革二十四日电】(叙利亚)新宪法包括十一条:
(一)在颁布最后的宪法之前,国家元首和内阁拥有立法权和执行权。
(二)内阁必须将法令提交国家元首。国家元首可以将其接受或驳回给政府,政府可以以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这些法令。在这种情况下,共和国总统必须颁布这些法令。
(三)不违背立法权的法令在内阁以绝对多数通过后,由共和国总统颁布。
(四)内阁会议以绝对多数通过的法令必须得到国家元首、总理和负责的部长的批准。
(五)一般法令在共和国总统、总理和负责的部长签字后颁布。
(六)总理和政府的成员行使绝对的权力。
(七)国家元首是唯一拥有任命叙利亚驻各国外交代表、接受外国代表的国书、签署内阁通过的协定和条约和解除所有部长职务权力的人。
(八)国家元首由阿拉伯复兴社会党地区指挥部任命,地区指挥部是唯一有权接受总统辞职或废黜总统的机构。
(九)总理和部长都由阿拉伯复兴社会党地区指挥部任命。这些任命必须提交国家元首。地区指挥部是唯一有权接受他们的辞职和罢免他们的机构。
(十)阿拉伯复兴社会党地区指挥部是唯一有权修改这一宪法的机构。
(十一)临时新宪法从一九六六年二月二十五日星期五颁布时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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