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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制方案”超越了联合声明和基本法(上)

字号+作者:参考消息 来源:参考消息 1992-10-12 08: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宪制方案”超越了联合声明和基本法(上) 【香港《明报》10月8日专论】题:“宪制方案”超越了联合声明和基本法(作者何迟) 港督彭定康的《施政报告》,最令公众'...

“宪制方案”超越了联合声明和基本法(上)


【香港《明报》10月8日专论】题:“宪制方案”超越了联合声明和基本法(作者何迟)
港督彭定康的《施政报告》,最令公众关注的一项内容是其“宪制方案”。彭定康信誓旦旦地说,他提出的一整套政制改革方案,都是“在联合声明和基本法条文的范围内,尽量发展代议制度”。但是,只要略为认真地读一读该份报告,人们便可以清楚看出,事实与彭定康的表白恰恰相反,“宪制方案”的主要方面根本超出了联合声明和基本法的范围。
以下不妨指出几点:改变立法局性质使行政局名存实亡
一、关于立法局实行委员会制度。根据联合声明的规限,香港现行的法律制度包括以行政为主导的基本架构不变,基本法对未来特区政府的职权规定,更是将行政主导进一步具体化。即使按照《英皇制诰》和《皇室训令》,立法局也仅是港府立法的咨询机构,法案的提出和修改权均在行政机关,最终决定权在港督。可是,今次彭定康决意在立法局实行美式委员会制,就改变了立法局作为咨询机构的性质,使行政主导名存实亡。
二、关于“两局分家”。基本法中,对于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关系规定得很清楚:二者之间既互相制衡又相互配合,其中最重要的是配合。
基本法还写明,“九七”后行政会议的成员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而“两局分家”则根本不考虑两局之间的协作和配合。
三、关于取消区域组织的委任议席和扩大区域组织的职权。众所周知,市政局、区域市政局和区议会都是非政权性的区域组织,它们接受政府有关地区和其他事务的咨询,或负责提供社会文化、康乐、卫生等服务。这一性质和职能也在基本法中有所规定,“九七”后将继续发挥作用。而取消这些组织的委任议席,就完全抹煞了委任议员的积极作用,不符合多数社会人士的意愿,更不利于两个市政局和区议会日后的有效运作。而且,“九七”前扩大区域组织的职权,改变其性质,是明显与基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设立非政权性的区域组织)相冲突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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