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十项内容
【法新社巴黎9月18日电】欧共体12国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1991年12月10日通过了建立欧洲联盟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欧洲联盟条约要点如下:1、货币联盟第一阶段:1990年7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要求实现资本的自由流通,真正实现统一市场,并使经济政策完美地协调起来。
第二阶段:从1994年1月1日开始,主要是建立欧洲中央银行的雏形——欧洲货币机构,该机构主席由各成员国中央银行总裁以外的人士担任。
第三阶段:最早于1997年1月开始,最晚于1999年1月1日生效。将逐步建立“真正的”单一货币和独立的欧洲中央银行,该银行由欧洲理事会和成员国中央银行总裁理事会任命的管理委员会领导。
英国和丹麦获得不进入第三阶段的权利。2、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这一政策将取代“欧洲政治合作”,在欧共体最重要的领域内采取的“共同行动”仍需一致通过,但也采用特定多数投票(实施共同行动)。欧洲联盟的武装机构——西欧联盟“将执行欧洲联盟在防务方面作出的决定”。条约最终规定制定共同防务政策。3、欧洲公民身份欧洲公民身份的主要内容是,联盟侨民无论居住在欧共体哪个成员国,在欧洲选举和市政选举中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承认任何公民在欧洲议会请愿的权利。4、补充性采用补充性是为了解决欧共体与其成员国分权的微妙问题。欧共体仅在专属自己的领域内,“在成员国无法令人满意地实现考虑采取的行动的目标时”进行干预。5、欧洲议会在制度方面,欧洲议会通过投票任命(欧洲)委员会,任命接受公民诉状的调停者,并可能成立调查委员会。
在立法方面,扩大合作程序。在欧洲议会与欧洲理事会发生分歧时,通过调解程序共同决策。6、委员会(欧洲)委员会职能不变,但是由于任命方式改变,它的合法地位增强。7、司法与内政需要一致通过的政府间合作今后将涉及与“共同利益”有关的问题(避难、移民、签证、警察)。。8、协调基金设立该基金是为了在环境和基础设施方面援助最贫困地区。9、新领域欧共体在恪守补充性原则的同时,可以在一些新领域(教育、公共卫生、职业培训等)进行干预。欧洲理事会可以建议成员国通过一些公约。10、社会政策由于英国反对,条约附件中有2项特别议定书涉及此事。签字国保证推动社会欧洲发展,促进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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