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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航天事业的助推器

字号+作者:参考消息 来源:参考消息 1992-09-17 08: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保险---------航天事业的助推器 【纽约《侨报》8月14日文章】题:几度兴衰话保险 航天保险是从1965年开始的,当时美国对“晨鸟号”卫星及其运载火箭向保险公司保'...

保险---------航天事业的助推器


【纽约《侨报》8月14日文章】题:几度兴衰话保险
航天保险是从1965年开始的,当时美国对“晨鸟号”卫星及其运载火箭向保险公司保了350万美元。在此之后的20多年中,该行业数次大起大落,这主要是由航天保险的特点所决定。
当今航天保险有三大特点,一是高风险,二是高技术,三是高价值。故目前世界上只有美国、英国、法国、日本、中国等少数几个国际上享有盛誉的保险公司开展卫星发射首席承保业务。
现在的航天保险包括运载火箭保险和卫星保险,具体说来它可分为下列几种:设备安装一切保险主要承保卫星、发射工具及其附件在制造、试验、总装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失。发射前保险承保卫星及其运载火箭从工厂运往发射场以及贮存、安装和准备发射阶段的风险,正式发射点火后该保险即告结束;若发射推迟,保险继续生效,但推迟一方要给被推迟一方赔偿金。
以上两类的卫星保险常由卫星制造商购买。发射保险目前的航天保险大部分属于发射保险,它承保从运载火箭点火到进入预定轨道阶段中发生物质损失或故障的风险,其中包括发射瞬间的安全、运载火箭和卫星位置的矫正以及重新发射的费用。该保险的最后期限一般定为到发射后半年为止,这是为了有充分的时间对轨道上卫星进行全面的测试检查。
现在的国际惯例是运载火箭和卫星分别投保,提供运载火箭和执行发射的部门不承担发射失败的赔偿,即使“箭毁星亡”,双方也是分别找各自的保险公司要钱。卫星的发射保险常由卫星的生产厂家购买。就拿今年中国用长征2E型火箭发射澳星来说,为长征2E火箭保险的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而澳星的保险是由美国休斯公司(厂商)向保险公司投保的。虽然今年3月22日长征2E运载火箭发射澳星未获成功,但中方不作任何赔偿。卫星寿命保险它承保卫星在运行阶段的全部或部分损失的风险,保险期从发射后第181天算起,3年内有效。这一保险金额一般较低,且不管哪一类卫星,保险费大致相同,但现已开始朝着“拉开档次,按质论价”方向发展。航天器责任保险承保发射工具、卫星等在发射阶段和轨道运行的整个期间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它也称第三者险。对于这一保险,美国宇航局规定,航天飞机的用户都必须购买,一颗卫星交5至10万美元。
航天保险业一直处于动荡不安的状态。1973至1983年间,航天保险赔偿为2.22亿美元,1984至1986年间,航天保险赔款高达7.5亿美元;1987至1989年间暂平静,仅为1.9亿美元;而1990年共有8次航天灾难,总计赔款3.99亿美元。1991年情况好转,赔款只有1.2亿美元。
由于航天保险风险很大,所以一般采取再保险的办法,即保险公司将自己承保的巨额保险业务分出一部分转让给其它保险公司,责任共担,利益均享。
航天保险对世界航天事业的发展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欧洲阿丽亚娜运载火箭在商业发射方面取得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为用户提供了令人满意的发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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