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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公务员制度

字号+作者:参考消息 来源:参考消息 1987-11-18 08: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日本的公务员制度 1947年10月,日本制订了关于国家公务员的根本法——《国家公务员法》。它是根据日本宪法第十五条的精神制订的;日本宪法第十五条称:“选定公务'...

日本的公务员制度


1947年10月,日本制订了关于国家公务员的根本法——《国家公务员法》。它是根据日本宪法第十五条的精神制订的;日本宪法第十五条称:“选定公务员以及罢免公务员乃是国民固有的权利。”
所谓国家公务员,系指以担当国家的公务为本来的职务内容的职员;他们是国民的公仆。《国家公务员法》申明其目的是:“确立国家公务员——职员的各种根本基准,规定用民主的方法选拔和指导职员执行其职务,使其能充分发挥效率,以保障为国民办公务既民主又有高效率。”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特别职”与“一般职”两类。特别职国家公务员包括:内阁总理大臣、国务大臣、人事官及检察官、内阁官房长官及总务长官与副长官、法制局长官、政务次官、大臣及特别职长官的秘书官、裁判官及裁判所职员、国会职员、国会议员、国会议员的秘书、防卫厅的职员等。除特别职以外的大多数公务员,均系一般职国家公务员。
《国家公务员法》有三大特征:一是规定了采用以职阶制为中心的人事行政制度;二是规定了设置为实施这个制度而设立的机关——人事院,三是规定了录用、提升主要通过“竞争考试”的方法实施。
所谓职阶制是这样一种等级制度:为了提高管理效率,把一切职务按职种(职务的种类)与职级(依照职务的复杂程度与责任轻重划分的级别)进行分类整理,明确指挥系统与责任。《国家公务员法》规定、一般职的所有官职都应按职阶制分类;在分类整理职务时,对于雇用条件相同的同一职称的官职,需要具备相同的资格,支付相同的薪俸。 专门机构:人事院
人事院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第三条设置,它是综合调整一般职国家公务员的职阶、任免、待遇及其他有关国家公务员的一般人事行政,以及审查国家公务员考试事宜及利益与处分等事宜的行政机关。它兼有准立法和准司法的职能。为了确保人事行政“在政治上的中立性”与“专业性”,人事院具有比其他行政机关强的独立性。
《国家公务员法》规定,人事院的工作有:掌管改善待遇等工作条件,建议改善人事行政,确保职阶制,公正地实施考试及任免、待遇、进修、身份、奖罚、上诉及其他有关国家公务员的人事行政,保护国家公务员的利益。
人事院由人事官3人组成,其中一人被任命为总裁,下设事务总长及必要的职员。《国家公务员法》规定,人事官必须从“人格高尚、理解须按民主管理的原则与讲求成绩的原则有效率地处理事务并在人事行政上富有见识”的、35岁以上的人中选拔,经国会众参两院同意后由内阁任命。而且,人事官的任免须经天皇认证;就职前必须当着最高裁判所长官的面在宣誓书上签字。考试:录用
至于考试,《国家公务员法》明确地说:‘“考试的目的在于判断是否具备执行职务的能力。”因此,它规定国家公务员的录用以及提升都通过“竞争考试”实施。当然,在必要时也可以采用“选拔”方法。
《国家公务员法》规定,录用考试向具备报考资格的所有国民在平等的条件下公开进行,并必须通过公告发布通知,通知上必须写明考试的官职的职务,责任概要,待遇,报考资格,考试日期与地点,报名地点、时间与手续,以及其他必要的注意事项。人事院要努力使有报考资格的人都能报考。每录用或提升一人,必须从5名考分高的志愿者中选拔。录用和提升后至少要任职半年并取得良好的成绩,方可转正。待遇:奖惩
日本国家公务员的待遇如何?《国家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公务员的报酬应按法律规定的报酬准则支付,不得在报酬准则之外支付金钱或有价物品。这里所说的报酬准则,十分重要的一点就是,以民间企事业职员的薪金标准为基础。它还规定,所有的国家公务员必须做全体国民的服务员,为公共利益进行工作,执行职务时应该竭尽全力,专心致志,把勤务时间和全部注意力用于完成本职工作。为了保证这些要求得以贯彻,《国家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官职,若奉令兼职则不得另取报酬;不得兼任商亚、工业、金融业等以营利为目的的私人企业、公司及其他团体的负责人、顾问或理事,也不得自办营利企业。
《国家公务员法》规定了严格的管理措施。最主要的措施有:(一)国家公务员如果违反《国家公务员法》和依据该法发布的命令,违反职务上的义务或渎职,违法乱纪而有损于全体国民服务员的称号,只要有其中一项,就须受免职、停职、降薪或警告的处分,停职期间不得领取报酬。(二)国家公务员如果勤务成绩不佳,因身心不健康致使执行勤务有困难或者不胜任,不具备其官职所需的资格,由于“出现废职或人员过剩”,只要有其中一项,便可予以降职或免职。(三)国家公务员如果因为身心不健康而需要长期休养,因为涉及刑事案件而受起诉,只要有其中一项,便可令其休职;休职期间不得领取任何报酬。
当然,在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利益方面,《国家公务员法》也规定,从内阁总理大臣到有关政府机关的首长应该制定并努力实施有关国家公务员进修、保健、安全和福利的计划。它还规定了国家公务员的退职金制度和养老金制度,以“维持本人及其退职或死亡时直接扶养的家属以后过适当水平的生活”。
《国家公务员法》不适用于特别职国家公务员。在1985年度末,日本国家公务员总数为1178731人,其中一般职国家公务员为850988人、特别职国家公务员为327743人。与国家公务员相区别的,是地方公务员,系指在地方公共团体服务的职员,包括都道府县的知事在内;也分特别职与一般职,前者适用《地方自治法》,后者则适用《地方公务员法》。1985年度,地方公务员总数为3338914人。(本报主任编辑辑俞宜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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