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财政部”拟定两岸银行金融业务往来办法
【台湾《中国时报》8月14日报道】财政部13日表示,未来台湾地区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将可与大陆地区银行或大陆地区的海外分行进行汇兑、签发信用状及进出口押汇等7项业务;此外,财政部并表示,国内银行与大陆银行之间也可进行同业拆款往来,这将对在大陆投资的台商更为方便。这是“两岸人民关系条例”通过后,行政部门根据该条例规定,正式提出的第一个授权立法办法。
财政部依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36条第二项的规定,已研拟完成《台湾地区银行海外分支机构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许可办法》草案,并于昨日对外公布草案内容。
财政部表示,未来一旦上述办法通过之后,两岸之间的金融业务即已几乎可以说是“直接往来”。
【台湾《中央日报》8月15日报道】中央银行高级官员昨天表示,财政部拟订《台湾地区银行海外分支机构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许可办法》草案,已知会中央银行。央行认为,对于两岸经贸交流有正面帮助的金融政策,央行不会持反对意见。
央行高级官员说,台商到大陆投资已蔚为风气,已非政府所能阻止。站在央行立场,一方面配合政府提振国内投资意愿,协助在台正当经营的企业顺利取得融资;一方面对于到大陆台商,也希望掌握资金流向、数目,以免到大陆资金数量永远是一个无解的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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