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登辉签署“两岸人民关系条例”
【台湾《中央日报》8月1日报道】李总统登辉先生昨天答署《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并正式明令公布施行。
总统特别强调,政府大陆政策的重要性与严肃性,绝不容有一丝差错,这项条例是今后两岸人民往来及各种交流的法律依据,因此极具历史意义。
总统是于昨天上午8时30分,在总统府办公室签署这项有助于两岸关系发展的重大法律。总统府秘书长蒋彦士在场观看总统签署。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之制定,源自宪法增修条文第10条之规定、本安全性、前瞻性、通盘性、事实性、平等性及弹性等6大原则,以确保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与民众福祉为前提,就两岸人民往来已发生及可能发生之问题,以前瞻观点为通盘考量。条例共分为总则、行政、民事、刑事、罚则及附则等6大章,96条条文。
两岸关系条例的关键条文之一,在于规定,主管机关关于实施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直接通商、通航及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工作前,应经立法院决议:立法院如于会期内一个月未为决议,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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