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夫妇的孩子们(七·完)
伊莎贝尔在重新见到她父亲和哥哥几个月后,又在她的继母的陪同下来到了她的律师的家中。律师问她:“跟你的妈妈在一起过得怎样?”
“我讨厌我妈妈,我不理睬她。”
“伊莎贝尔,你没有权利这样说。你知道,你妈妈她爱你……”
“也许,但并非像我所希望的那样。她的占有欲太强,再说,每次我去她家时,我都感到厌烦。”
“伊莎贝尔,你妈妈爱你。你不应当挑起冲突。”继父的角色
关于继父在离婚后新建的家庭中的角色问题,法国全国科研中心社会学家伊雷纳·泰里指出:“我们正处在一个过渡时期。20年前,继父还是没有标准的。各种规定尚有待于发明。如今出现了一些法律上不成文的标准,因为继父地位的特殊性已开始显示出来。我们最近完成了法国在这方面的第一次研究。在我们研究的60个家庭中,有一个常见的现象:继父既拒绝占据‘缺席者’的位置,又拒绝窃取一种‘以父亲自居,的身份,但是他也不想因此而成为一个‘附属父亲’。”
泰里还指出:“显然,人们不会自动担任继父的角色,这是一种届时将由意愿支配的妥协的角色,也是一种将招致怨恨和嫉妒并将令人首先担心会与前配偶发生敌对行为的困难的角色。继父日常与‘另一个人’的孩子保持着不明确的责任关系。这是一种没有安全保证并不断重新成问题的关系。继父享有一种权利并承担着一种‘辅助,责任,这种责任不同于双亲的责任。因此,他拒绝篡夺双亲的权利,从而不仅表明对他人和过去的尊重,而且也表现出他自己的独立性。实际上,继父受在他出现之前和没有他时就已开始的一段历史的支配,他必须与这段历史妥协,否则一些冲突会一直威胁他自己的现状。因此,对于继父来说,他也得把家庭和睦摆在其眼前利益之上。尊重‘另一个父亲’不仅是一种合乎道德或理智的态度,而且也是创造一种逐渐摆脱过去之影响的未来的条件。”
(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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