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夫妇的孩子们(六)
勒内·塞纳夫解释说:“我们扮演的角色同在一位成年顾客身旁扮演的角色一样。我们力求使孩子面对现实,并试图在孩子真正希望得到的东西与成年人想要给他的东西之间进行挑选。有人指责我们使其承担了过多的责任,而我们则力求避免使形势悲剧化。”巴黎女律师西尔维居里埃尔概括说:“我们在道义上,身心上和法律上帮助孩子。”
然而,让一个孩子参加其父母的诉讼并非那么容易。首先,因为孩子自愿参加一项诉讼程序与未成年人无资格的原则相悖,另外,这也没有列入破例给一个未成年人以单独向法官提出要求的权利的条款中。其次,“有判断能力的儿童”这一概念使法官完全拥有同意或拒绝一个不到13岁的未成年人自愿参加的自由。1989年5月,有人已向法国国民议会提出了两项建议,一项是建议设“儿童辩护人”一职,另一项是建议设“儿童律师”一职。这两项建议注定不会被采纳。但是,西尔维·居里埃尔大声说:“我们正在建立一种权利,应当将这一权利写入法律。譬如,谁将为律师付薪?法律上的帮助是否每次都能起作用?是否应当考虑让双亲支付一笔承包费用,并将这笔费用列入离婚判决开销中?”
此外,听取孩子的陈述也遇到一个巨大的心理障碍:受人操纵的危险。西尔维·居里埃尔分析说:“这是一个很大的危险,因为孩子不了解自己的权利,他大部分时间是通过其父或其母与律师联系的。”为了对付被操纵的危险,新的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禁止将孩子作为其父母离婚诉讼案的证人传唤。此外,应当由法官,特别是律师来披露孩子的内心愿望。西尔维·居里埃尔解释说,首要的保证是:“孩子的律师应当是独立的,这就是说,他应当既不是父亲的辩护人,也不是母亲的辩护人。他应当拒绝接受由孩子的父亲或母亲付报酬,并应当单独会见孩子”。律师是可能伴随孩子度过其一生的一个知心人和保护人。必要时,他将作为公正的第三者出现,以纠正把孩子当作斗争武器加以利用的父母的错误。(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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