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勒斯坦自治:中东和会分歧所在
【阿联酋《团结报》6月1日文章】题:巴勒斯坦、埃及和以色列关于自治的设想
巴勒斯坦自治是中东和会的头号问题,就自治达成一项协议是中东持久和平的基础。目前,在自治问题上,有3个方案,其中巴勒斯坦方案和以色列方案有着根本分歧,第三个方案是埃及的,与巴勒斯坦方案接近。
巴勒斯坦自治方案同以色列自治方案最严重的分歧是对自治的理解。巴勒斯坦人认为,自治是一个过渡阶段,紧接着是自决,而以色列则强调它是一个最终阶段。巴勒斯坦自治方案由8部分组成:巴勒斯坦过渡性自治的概念;过渡阶段的准备措施;建立巴勒斯坦权力机构的选举形式。
作为准备措施,巴勒斯坦方案要求以色列停建定居点、撤出所占领土、让出水源和释放政治犯。
巴勒斯坦方案是参加谈判的巴代表团在一份关于巴勒斯坦过渡性自治的工作文件中提出的,方案规定,以色列对巴勒斯坦过渡性自治权力机构不进行任何监督或限制,以色列必须在今年10月底以前撤出所占巴勒斯坦领土。
巴勒斯坦过渡性自治权力机构有权管辖所有阿拉伯被占领土、自然资源、水源和领空,并拥有制订、修改和废除法律的权力。巴勒斯坦权力机构有权同任何一个国家、集团、或国际组织确定合作领域与目标,缔结有约束力的合作协议。巴勒斯坦权力机构通过独立行使职责的法官以及建立一支负责安全和公共秩序的警察部队来管理司法工作。由安理会5个常任理事国,联合国秘书长,约旦、叙利亚、埃及、以色列和巴勒斯坦过渡性自治权力机构的代表组成的一个常设委员会,负责解决在过渡时期内出现的分歧。以色列自治方案的主要内容是:在一定范围内举行地方选举,仅限于选举西岸和加沙的市政当局的代表,这意味着给巴勒斯坦人以一定的行政权力,而以色列则继续大权独揽。
在和平会谈中,巴勒斯坦代表团拒绝了以色列方案,因为在1976年以色列废除地方选举结果,解散市政委员会之前,地方选举一直是巴勒斯坦人拥有的权力。巴勒斯坦代表团正式发言人阿什拉维强调,以色列方案不在和平谈判的范围之内,代表团来华盛顿不是为了就选举市长和市政委员会进行谈判,而是为了讨论在以色列占领的西岸和加沙建立一个巴勒斯坦人的自治权力机构。阿什拉维解释说,举行选举的基本原则是承认非法占领,允许公民自由地参预政治活动,释放1.3万名被监禁和拘留的巴勒斯坦人。她指出,现在30%多的巴勒斯坦人民不参加地方选举,而每个有选举权的巴勒斯坦公民都将在国际监督下参加建立巴勒斯坦权力机构的大选。
在戴维营会谈中提出的埃及方案,接近巴勒斯坦方案。埃及方案规定,巴勒斯坦自治的权力包括制订和修改法律,制订预算和税法,完全控制银行和经济企业,公民自由出入和自由贸易。
在埃及方案中,巴勒斯坦人的权力还包括管理工业、教育、文化、农业、住房、卫生、旅游、交通、情报、新闻和邮政机构,控制自然资源、发放票证与护照,管理圣地,维护安全与秩序,控制水源与土地。埃及方案提出的条件是在为时5年的过渡阶段没有军队,只有警察部队。埃及方案强调,巴勒斯坦自治机构有权参与各个阶段的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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