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报纸载文说:中国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
【新加坡《联合早报》5月15日文章】题:改革开放声中的中国法制建设(作者东亚哲学研究所客座研究员吴撷英)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1949年开国到1979年的30年里,法制建设一直处于停滞不前、残缺不全的“无法可依”阶段。
1978年底,中共宣布把工作重点从搞阶级斗争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以及把改革与开放定为基本国策,并且着重提出了加强民主与法制的任务。自此以后,中国在法制建设上有了长足的进步。基于“文革”中滥捕乱斗、漠视人权的教训,首先在1979年2月修改了1954年的逮捕拘留条例。几个月以后,中国又制定了第一部刑法及诉讼法。这样,国家可以依法打击犯罪分子,保护人民,使老百姓有人身安全感。1979年还制定了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国家机构的各种组织法,明确了各自的职责。1982年中国制定了建国以来第四部宪法,新宪法摒弃了1975年及1978年宪法中“左”的错误路线和许多同现实情况不相适应的条款,继承与发展了1954年宪法中公认比较好的基本原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并确认了邓小平的“四个现代化”的基本路线。
进入80年代以后,大量的立法是围绕在经济方面。1981年中国制定了经济合同法,扭转了在经济贸易领域中历来不讲求合同,凭行政长官“批条子”来指导经济工作的局面,逐渐克服了在经济发展中的混乱与停滞现象。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及1986年的民法通则,对于调整与保证商品经济关系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鉴于经济日益发展的需要,中国还制定了一大批新的法律与法规,涉及保护外国投资、环境保护、商标、专利、交通、卫生、税务等各个领域。为了劳动、人事、税收、治安等行政管理上的争议,能在法院中得到公正的解决,1989年又制定了行政诉讼法,使中国首次出现“民告官”的诉讼案件。总括这十几年来,中国的立法机关已先后制定了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经济法等基本法律近100件;国务院制定了500多种行政法规,可以说中国现在已经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
但是,面对着日益深化的经济政治改革形势,中国的法律还不能算完备,不少领域仍是“空白点”,一大批对全局有重大影响的法律还没有出台。如保证经济改革的法律——公司法、银行法、投资法、价格法、计划法、预算法和民法分则等;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维护社会安定的法律
——新闻法、出版法和国家赔偿法等;为完善国家制度和加快政治改革的法律——政党法、监督法和对选举法与组织法进行必要的修改等;有关发展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法律,以及有关惩罚犯罪和促进廉政建设的法律等等。可见,对中国立法机关来讲,可谓“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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