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消基会拟定《广告规范》
【台湾《联合报》3月29日报道】(记者梁玉芳)消基会法律委员会已拟定《广告规范》,以“公交法”第21条对广告的规定为基础,制定有关广告制作、刊载的准则,要求广告业者对广告先做“过滤”工作。比如,确定委托主是合法业者,要求广告主提出可为商品“验明正身”的文件,如卫生署对药品的核准文件、国家安全标准的证明,进口品的原文使用说明等。刊载广告的媒体也对广告内容,负有形式审查的义务。
负责拟《广告规范》的消基会董事林世华律师表示,“公交法”虽对不实广告有所规范,但除非消费者能证明因广告而“受损”才能请求赔偿,所以由广告制作的上游来防范不实广告才是根本之道。
在这份规范中,对“公交法”中“虚伪不实”、“引人错误”都有较明确的定义,并将“隐匿商品或服务的重要内容”而引起消费者的错误认知的情形,都列入“引人错误”的范围。
林世华指出,在《广告规范》中也说明广告业者对商品须“检视”的各种文件,只要照着逐项检查,就可以减低触法的顾虑,像为业者所担心的“最高级形容词”,只要根据事实,还是可以使用。
林世华也说,《广告规范》中明订了广告业者的“检视”业务,所以当有关机关判定业者、媒体是否在“明知”或“可得知”的情况下制作不实广告,就十分容易判定,若业者未审视文件,就有逃避责任之嫌,应与广告主共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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