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的《公平交易法》(三·完)
有些业者在平面图上,故意将家具尺寸缩小,使房屋空间看起来较大,有些样品屋则把空间规划得比实际成品屋还大,并加以豪华装璜,引起消费者的误解。
某些房屋销售公司为了吸引客户上门,以广告价“每坪×万元”,实际只有一户低价户,其他高出广告价许多,这就构成了价格上的误导。
以往部分业者为了规避责任,以“说明书仅供参考”,甚至以广告看板、传单只供参考为理由逃避责任,现在都不能再玩此等手法了。
因此消费者在购买房屋时,可以保留说明书、广告资料、合约书,遇有受骗情形,这些资料都可以当作举证的资料。
有些业者为了让客户买下房子,常会在银行贷款之外,再提供一年期左右的公司贷款,但在作促销广告时却都宣称是银行贷款,也不明告客户公司贷款的期限,这都有欺瞒消费者的嫌疑。
媒体广告不能帮凶除了房地产,保险业者的促销广告和业务员的不当行为,也可能会违反“公交法”。
“保险法”规定,保险业者保费计算公式都须由财政部核准,所以“公交法”第14条规定保险业为例外行业,但广告若有夸大或业务员没有详尽告之,消费者也可以检举。
公交会表示,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如发现厂家标榜“天然纯蜂蜜”,但事实上蜂蜜中混有异质的其他糖分,标有“花生油”,其实是少量花生油与较大比例黄豆油之混合,或商品上标示重量1公斤,实际仅0.9公斤,都可以向公交会检举。
厂商以机械制造产品,但却标示是手制品或天然生产,或是没有经过高温除菌或耐热加工等程序处理的产品,却标示经过特殊加工处理,都违反“公交法”第21条。
药品使用不当可能会令人丧命或受到更严重的伤害,某些药品广告常有夸大的作风。以前法院对夸大不实的食品、药品广告,通常只以文字内容夸大的部分加以处罚,而涉及欺诈的部分很少处罚,但“公交法”对欺诈的认定有清楚的规范。
例如,某药品广告登出“××牌大补丸能治疗失眠、头晕等症状”,但消费者购买后服用,不但没有治好其症状,反而引发其他副作用,经到医院治疗花了一笔医药费。消费者可以根据“公交法”第21条请求赔偿。
对于不实广告,登载的媒体不能再推卸责任,因此,有关媒体刊登广告规定,将配合“公交法”相关规定重新订定。
联合行为受到规范厂商的联合行为,也常使消费者权益受损。“公交法”第7条对联合行为的规范,使得一些行业受到规范。
百货业每到换季时,总会举行折扣大拍卖。以往,百货业者成立联合小组,对折扣数、日期采取一致行动,但自“公交法”实施后,这种联合将不被允许。而如果百货公司以“全面打折”作促销广告,但实际上只是部分商品打折,也违反“公交法”。
在厂商促销行为中,如果是以“买一送一”的数量折扣,并未违反“公交法”,但如果赠奖活动,标榜“买饮料送汽车”、“买速食面送港泰旅游”等,赠送的奖品价值超过商品的价格太高,诱使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只是为了奖品而非商品,将有可能违反“公交法”。
“公交法”和每个人息息相关,要认识清楚,以免自己权益受损,或是损害到别人权益而吃上官司。(三·完)(原载台湾《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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