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的《公平交易法》(一)
【台湾《美华报道》3月21日一期报道】题:公平交易法实用解读(作者
施淑芳)
“这家杂货店的酱油竟比别家贵5元,我要去公交会申诉!”
“你租我的房子,要你搬家你耍赖,好!我告到公交会去!”
“这家公司的果汁内竟有死苍蝇,太没良心,又赚了我的钱,违反公平交易法嘛!”
从2月4日“公平交易法”实施后,消费者多了一层保障,霎时间似乎只要在买卖中吃了亏,“公交法”就成了护身符。甚至有人说,到美容院剪坏了头发,是不是也可以到公交会申诉?“公交法”不是万能法“公平交易法”果真是万能的法?在消费者庆幸之余,各行各业的厂商却战战兢兢如履薄冰,深怕一不小心就触犯“公交法”而惹官司上身,“公交法”对厂商来说是恶法吗?打开“公平交易法”,洋洋洒洒7章共49条,比起六法全书简易多了,但一般小民仔仔细细地研读,大多的反应是“好像懂又好像不懂”。
但公交法又和每个人息息相关,或者你有可能误触“公平交易法”,或者你有可能获得“公交法”的保障,所以每个人还是必须了解公交法。
“公平交易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阐明该法的目的在于“维护交易秩序与消费者利益,确保公平竞争……”因此很多人看到维护消费者利益,把“公平交易法”误作“消费者保护法”,以为公交会柴米油盐酱醋茶样样都管。规范公平竞争公交会一位官员表示,其实“公交法”主要规范的对象,是一般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交易行为,以维护产业自由、公平竞争的目的。
细看“公交法”,和消费者关系较直接的是对联合行为、仿冒、不实广告及多层次传销的规定,在日常生活中都有可能碰到。
在“公交法”实施后,消费者可以享受到更合理的服务和售价,如果遇到吃亏的情形可以申诉得到赔偿,不法厂商也会吃上官司,所以“公交法”的实施让消费者认识到,有免于被欺骗的权利。
随着媒体传播的日益发达,消费者从广告等途径得到产品资讯而有购买行为发生,因此在“公交法”第21条规定:“企业不得在商品或其广告上,或以其他使公众得知之方法,对于商品之价格、数量、品质、内容、制造方法、制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产地、制造者、制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有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之表示或表征。企业对于载有前项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表示之商品,不得贩卖、运送、输出或输入。”提高鉴别常识台湾的消费者喜爱买名牌商品,尤其对于标识意大利、巴黎的产品趋之若鹜。
但买名牌商品时,你可要注意,是否有标识不明或容易令人误会的情况发生。一些衣饰、皮件上,若标识“ModeofItaly”别以为是“MadeinItaly”,前者仅是意大利式样,后者才是意大利制造,有些标识“Paris”可不一定是法国名品,有些消费者在业者误导下,花高价买下土产的商品,可谓冤枉至极。
以往,消费者吃了这种亏只有自认倒霉,谁叫自己“常识”不足,但自“公交法”实施后,消费者可以申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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