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划分核事故的级别
【法新社维也纳3月24日电】1990年国际上把核事故分成7级,1—3级为“小事故”,4—7级为“大事故”。
一级是核电厂运转出现“异常”,但尚未构成危险。
二级是“小事故”,能够影响核反应堆的安全。
三级是“严重小事故”,造成事故现场受到“重大污染”并且使工人们“受到过分核辐射的影响”。列宁格勒核电站本月21日发生的事故就是三级事故。
四级是“大事故”,主要影响核电厂,少量辐射物可能影响当地居民,食品应该进行检查。
五级是“大事故”,对事故现场内外的人来说都有危险,例如1957年英国温斯克尔和1979年美国三里岛发生的核事故。空气中测到辐射物,当地居民需要部分疏散。
六级是“严重大事故”,辐射物释放到空间。应呼吁所有居民紧急撤离,以免造成健康方面的严重影响。
七级是“重大事故”,例如1986年4月发生的切尔诺贝利核事故。这种核事故会把大量的辐射物释放到空间,会对大片地区的居民健康和环境造成长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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