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立法院”通过两岸关系条例部分条文授权“行政院”决定是否两岸直航并制定办法
【台湾《联合报》3月5日报道】立法院司法、内政委员联席会昨天审查两岸关系条例草案,在朝野协调下,首次以无异议方式通过有关两岸直航的条文。条文的精神是,直航与否授权行政院决定并制定办法。
昨天通过的条文是草案第十九条,原本预期极具争议,条文内容是:“中华民国船舶、航空器及其他运输工具,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航行至大陆地区。前项许可办法,由交通部会同有关机关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后发布之”。本条文是两党委员协调后,首次无异议通过的争议性条文。
【台湾《中国时报》3月6日报道】立法院司法、内政、法制三委员会联席会议,昨日继续审查“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草案”,顺利通过三项条文,明定非经许可,大陆船舶不得进入台湾地区海域;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不得担任大陆地区任何职务;亦不得联合设立法人、团体或缔结联盟关系,亦不得委托、受托于台湾地区为大陆地区物品、劳务从事广告或其他促销推广活动。
【台湾《中央日报》3月8日报道】立法院昨天继续审查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草案,快速通过八条条文,对两岸投资贸易、金融往来,大陆出版品、币券进入和中华古物来台展出,都有了初步规范。
立法院司法、内政、法制三委员会,昨天进行本会期第三次对“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草案”的审查,在朝野事前协商已获共识的情况下,快速通过第23到27条条文,并在争议中通过第28条条文后,回头通过前次审查会保留的第19条之二和第20条条文。
第23条规定,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或与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从事贸易或其他商业行为。
第24条规定,台湾地区金融保险机构及其在国外的分支机构,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与大陆地区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或其在国外设立的分支机构,有业务上的直接往来。
第25条规定,大陆地区出版品、电影片、录影节目及广播电视节目,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进入台湾地区,或在台湾地区发行、制作或播映。
第26条则规定,大陆地区发行的币券,不得进出入台湾地区。但在进入时自动向海关申报的,准予携出。另外,条文中又规定,主管机关在必要时得订定办法,许可大陆地区发行的币券进出入台湾地区。
第27条规定,大陆地区之中华古物经主管机关许可运入台湾地区公开陈列展览的,准予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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