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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保护消费者的工作,都做。”

字号+作者:参考消息 来源:参考消息 1987-10-29 08: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只要是保护消费者的工作,都做。” 【南朝鲜《每经周刊》报道】题:以历史使命感尽力保护消费者——消费者保护院院长琴雷镐答记者问 问:请谈一谈为什么'...

“只要是保护消费者的工作,都做。”


【南朝鲜《每经周刊》报道】题:以历史使命感尽力保护消费者——消费者保护院院长琴雷镐答记者问
问:请谈一谈为什么成立消费者保护院和这个机构的性质好吗?
答:60年代以后,我国经济规模迅速扩大,产业结构也变得复杂和高级了。
为了有组织地、综合地处理消费者受损失的问题,政府于7月1日成立了专门机构——消费者保护院。
政府认为应该积极保护消费者。所以,于去年年底修改了消费者保护法。简单地说,消费者保护院是具有特殊公益法人性质的机构,由政府提供全部经费。
问:请具体说明消费者保护院的今后工作。
答:大体上有7项工作。首先,要消除消费者对商品和劳务的不满,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劝告协商解决消费者和企业之间的争议;过去主要由政府进行的产品的规格和质量检查以及安全性试验也由保护院负责,事先向消费者报告检查和试验结果,防止造成损失和杜绝劣质产品;研究有关保护消费者的措施和各种交易形式,向政府提出建议;比较各个市场的价格,帮助消费者进行选择,也就是向消费者提供各种生活信息,使他们的消费生活合理化;为改善消费意识而开展教育工作;进行提高国民生活的综合的调查研究工作。总之,只要是有关保护消费者的工作,什么都做。
问:对外国产品怎么办?
答:进口产品是保护院管理项目。如果消费者因为外国产品质次而蒙受损失,就应该以某种形式得到赔偿。
问:要想圆满解决问题,保护院需要有很大的权限吧?
答:是的。保护院拥有各种准司法性权限。
问:外国也有类似消费者保护院这样的机构吗?
答:日本于1970年成立了国民生活中心。这是根据国民生活中心法成立的独立于政府机构的特殊法人。这个机构处理消费者的意见,试验商品,对消费者进行启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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