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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条约主要条款

字号+作者:参考消息 来源:参考消息 1992-02-11 08: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欧洲联盟条约主要条款 【法新社马斯特里赫特2月6日电】欧洲联盟条约是一份分为6章长达320页的文件。 以下是12国政府2月7日在马斯特里赫特签订的这一条约的主要'...

欧洲联盟条约主要条款


【法新社马斯特里赫特2月6日电】欧洲联盟条约是一份分为6章长达320页的文件。
以下是12国政府2月7日在马斯特里赫特签订的这一条约的主要条款。
1、欧洲联盟:它是在“欧洲共同体”(文件取消了欧洲经济共同体名称的“经济”一词)的基础上建立并通过在外交、司法和警察领域的共同政策而得到完善的联盟。
2、欧洲共同体是1957年的共同市场的直接继承者。欧洲12国到本世纪末将建成包括货币联盟,拥有共同的安全和外交政策的联盟。
8、欧洲公民身份:条约将创造一种欧洲联盟的“公民身份”,“任何具有某一成员国国籍的人”都将享有这一身份。
4、新权限:该欧洲共同体在诸如发放外国人签证、建立跨欧洲的通讯网方面拥有新权限。
5、单一货币:最迟将在1999年建立单一货币。英国和丹麦没有参加这一保证。欧洲货币联盟分三阶段建成。第一阶段是使各国经济一体化;1994年1月1日开始的第二阶段将建立货币机构协调各国货币政策;第三阶段是建立货币联盟和欧洲中央银行,最早从1997年开始,最迟从1999年开始。
6、经济团结:为缩小地区间的发展不平衡,共同体将在1993年12月31日之前建立一项团结基金,主要用于环境保护和运输基础设施。
7、欧洲议会:在部长理事会和议会之间建立一种共同决策程序,在内部市场、文化、司法方面有否决权。
8、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12国部长理事会将首先应当根据欧洲理事会(首脑会议)的方针一致决定哪些问题属于共同行动的范围,决定哪些问题以多数票决定。
9、司法和内部事务:仍由政府间合作决定(12国理事会没有作出任何强制性决定)。这一合作也将涉及避难权、移民政策、反毒和反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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