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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经济与货币联盟有关规定

字号+作者:参考消息 来源:参考消息 1991-12-15 08: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欧共体经济与货币联盟有关规定 【法新社马斯特里赫特12月10日电】题:经济与货币联盟的主要规定 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为建立一个经济与货币联盟而提出了一'...

欧共体经济与货币联盟有关规定


【法新社马斯特里赫特12月10日电】题:经济与货币联盟的主要规定
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为建立一个经济与货币联盟而提出了一种设想——至迟从1999年起实行统一货币,但仅在经济成就无懈可击的欧共体国家之间实行。
统一货币的准备工作始于1990年7月1日,今后将加快速度。各国政府将分别提出“协调一致的计划”。
1994年1月1日,过渡阶段开始。建立欧洲中央银行的雏形机构,欧洲货币研究所,为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的最后阶段做准备。
从1997年起建立一种统一货币。这有两种方案:
1、在1996年底之前,欧共体财政部长将确定已在经济上做好准备的国家名单。一般根据特定多数作出决定,特定多数为全部票数的2/3,即74票中的54票。即使有两个“大国”(德国、法国、英国或意大利)反对也不足以阻止决定的通过。
1997年,欧洲理事会根据特定多数确认准备建立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国家的名单。如果12国中有7个国家具备条件,首脑会议则可以决定建立经济与货币联盟并确定联盟成立日期。根据这个方案,欧洲中央银行最早可于1997年1月1日成立,并在几个月后发行统一货币。
2、如果失败,1998年7月1日前再举行一次欧洲理事会会议。无论有几个国家参加,联盟至迟从1999年1月1日起成立。欧洲中央银行最迟于1998年7月1日成立。
加入经济与货币联盟有4项标准:
一、以欧共体8个经济状况最佳的国家在过去一年中达到的平均数为依据,通货膨胀率不能超出这个平均数1.5%。
二、以这3个国家的平均数为依据,中长期利率不能超出这个平均数2%。
三、货币在欧洲货币体系的狭窄范围内变动至少2年以上。
四、预算赤字不超过国内生产总值的8%,公共债务总数最多为国内生产总值的60%。
这些标准非常严格,目前只有法国和卢森堡符合这些标准。根据有关规定,英国和丹麦在这一阶段可以不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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