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的机构及其权力
【法新社布鲁塞尔(欧共体)11月28日电】题:欧共体机构及其权力简介委员会委员会有工作人员1.1万人,负责保证使共同市场的规章得到遵守。它可以反对政府或一些企业作出的决定,如果这些决定违反了共同体的规章的话。还有权对私营企业进行调查,并对它们处以罚款。
委员会负责向12国提出共同体各项政策:农业价格、节能、环境、研究。在贸易方面,它代表12国与日本或美国谈判。
本届委员会由法国人雅克·德洛尔领导,目前由17名成员组成,成员由其政府指派,任期4年,直至1992年底。(部长)理事会最后决策权属于理事会。一般由12国外长(或欧洲事务部长)出席理事会会议,但一些专管某一部门的部长,如农业部长和财政部长,也常出席理事会会议。
在某些问题上(比如,在有关1993年的统一市场方面),部长们以法定多数进行表决,并根据成员国的大小均衡票数。各成员国政府有否决权,它们只要以本国重要利益为由,就可以行使否决权。
理事会的决定由常驻代表(大使)拟定,常驻代表每周出席好几次会议。每个大国的常驻代表团都在布鲁塞尔有100名工作人员。欧洲议会自1979年6月以来,欧洲议会的518名议员就是通过直接选举产生的,任期5年。它的权力主要是咨询性的,但(在一些复杂的条件下)它可以否决或修改理事会的决定和欧共体的预算。
欧洲议会秘书处雇有将近3000名工作人员。欧洲议会每月在斯特拉斯堡(法国)举行一次为期一周的例会。它的18个专门委员会设在布鲁塞尔。
欧共体还包括其他机构:设在布鲁塞尔的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它的189名雇主、工会和独立职业的代表为委员会起咨询作用。设在卢森堡的法院它在共同体法律方面的权力超过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力。各成员国、各机构、甚至一些个人可以要求它裁决。设在卢森堡的审计法院和欧洲投资银行它们完善了欧共体的整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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